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水浒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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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钱因为直接和土地产出挂钩,因此,以税钱划分户等,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并不估算浮财。
但差别又有很多,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收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
河东、河北、关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区,因为出产确实有限,并没有夏税钱。
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
而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绢。税钱不仅地域差异很大,同一地区,又依土壤的肥瘠为等差,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亩而税数钱者,差异大的离谱。
第三种,以税物划分户等,其核心为均钱之法,即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
第四种,以顷亩划分户等,即不计土地的肥瘠,而单纯依据乡村主户的田地数量分户等。
单纯以田地数量分户等,计算程序自然比税钱、税物和家业钱方便,但由于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税钱之类公平合理,故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行用。
这种方式更适合于一些地广人稀,耕作粗放,好田坏田亩产量差别不大的地区。
第五种,以播种种子的升、斗、石划分户等,这实际上仍以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瘠为基础。
主要是福州、潮州、合州、昌州和富顺监等地,多山少田,石头缝里种庄稼,田亩量算太困难。
郓州所处的京东西路和京东东路一样,因为治内情况复杂,各县的户等划分标准都不统一,有的地区用家业钱,有的地区用顷亩划分乡村主户户等,如寿张县便是以家业钱划分户等。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知大宋划分乡村五等主户的各种财产标准,其实都是以土地为基准的,唯有家业钱还须兼估浮财。
但在实际操作中,主、客户的差别,并不完全依据土地的有无。
由于用家业钱分户等,要估算浮财,一些地方官吏为了政绩和刮地皮的需要,还好会把一些没有土地,而又稍有浮财的佃农,也列入乡村主户的户籍。
大宋的主户又称“税户”,本该是“有常产之人”,可在事实上,却又存在着“无产税户”和“产去税存”的情况。
一些下户因各种原因丧失土地后,由于地主与官吏通同作弊,在五等丁产簿中还登记着他们的田产,不予销除,结果还是依旧缴纳赋税,成了名为主户实为“受人之土,庸而耕者”的客户,这便是徐泽所说的“托名诡寄”。
还有第五等有产税户虽名为有产,但所纳不过尺寸分厘、升合抄勺,虽有若无,不能自给。
而如梁山亡户,即便没田没家业,但有船有网,能捕鱼创收,也必须要交渔税。
还有一些佃农,虽然没有耕地,但尚有一些墓地、房基地之类等非耕地,也同样列入主户的户籍。
四、五等户和以佃农为主体的客户之间,便如康家庄下户康狸和梁山水泊亡户作比较,彼此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很分明的界限。
目前构成同舟社的社会阶层毕竟还是相对单一,所以,徐泽花费心思调查出的结论其实还很不全面,很多“资深地主”才能彻底掌握诸多的赋役转嫁的专业技巧根本就是闻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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