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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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应为囚)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旨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等级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战国法律之大成,影响极为深远。

    例如商鞅变法后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律六篇,与《法经》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发展。

    像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向我们提供了有关秦国法规的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除律以外,还有令、法律答问、例、式等作为补充。

    律有田、厩、仓、金币、工、徭等达30余种。令。

    是王批准发布的命令,具有相同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答问,是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刑律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例,是官府办案判决的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

    式,是法律文书程式和断案的要求。

    这种律、令、答问、例、式等构成的法规,条文繁细,规定具体,既从多方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和司法制度的复杂情况,又反映出中国古代立法的早期过程和发展迹轨,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这里还包括刑罚种类和司法行政。

    毕竟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是很残酷的,见于典籍的刑罚虽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流刑来进行分类,但其刑罚手段是多样化的,每种刑罚还区分出轻重不同的等级。

    诸如死刑,就有赐死、杀、斩、腰斩、绞、戮、囊扑、枭首、弃市、剖腹、蒺藜、凿颠、抽肋、车裂、镬烹、弃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灭宗等数十种处决方式。

    肉刑则有鞭、笞、抶、黥、劓、髡、斩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宫等不同刑罚手段。

    财产刑也有偿、赎、罚、没等区别。

    自由刑除剥夺自由外,还要做徒役,分为耐(隶臣妾)、城旦(施过黥、劓刑的工徒)、舂(施过刑的女徒舂米)、鬼薪(施过刑的男徒)、白粲(白米,施过刑的女徒)、司寇(强制劳作)等。

    流刑分为迁(全家迁徙)、放两种,还有远、近、边、荒的区别。

    在处罚的时候,按照罪犯的罪行轻重,参考其身份等级,实行轻重不同的处罚,在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原则,所以对刑徒、奴隶臣妾的处罚最重,对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则从轻,官爵高的人和贵戚可享有减刑和赎罪的待遇。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国设有司败和廷理,秦国设廷尉,其他各国多设司寇,这些都是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主要官员和机构。

    郡县制确立以后,郡县的主要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并且分别设有主管司法事务的属员或掾吏,如韩国的县司寇、秦国的治狱令史等,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

    各国从中央到郡县都没有许多监狱,在峻法之下,监狱经常是“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

    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的酷刑之下,“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各级司法官员只有审案拟罪的权力,定罪则要视犯罪轻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级,逐级上报主要长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终判执行。

    在这方面,也有一套较为系统的上计制度。

    其次是职官管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来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还是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已经不再是以贵族身份来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因此,必须对职官管理制度进行某些变革。

    所以有了官吏选拔制度

    世卿制逐渐衰微,官僚制兴起,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这两种制度的交替衔接是经过相当长的演变过程的。

    世卿选官制度在很长时期内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保存下来,只是处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过程中。

    例如,在战国后期,鲁仲连劝燕将投降齐国时说:“裂地定封,富比陶(穰侯)、卫(商君),世世称孤寡,与齐永存”。

    可见,在当时世袭制度依然存在,虽然已经有许多人被剥夺了世袭特权,但这种特权毕竟还是当时官僚追求的目标,世袭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享有优先被选拔的待遇,但已经不是出任公职的唯一资格了。在

    保留这些旧制的同时,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选拔官吏的方法,比较主要的有荐举、学校、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吏胥等不同的选官途径。

    荐举之法有其初步兴起以至被普遍采用的过程。

    齐桓公时鲍叔牙推荐管仲,秦穆公时公孙枝推荐百里奚,还是作为一种个别的特殊情况,虽然当时已经有人提出“君之所审者三,一日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作为国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为推荐的标准,但这也仅仅是在理论上的初步探索,战国中期以后,鉴于被荐举任官的人多能称职,这种荐举才渐成为制度,规定朝中大臣和郡县主要长官应定期向君主推荐人才,量能以授官,并实行荐举连坐。

    学校在西周时就已经成为一种选拔人才的途径,许多没有继承权的“士”,通过官学取得任官资格。

    春秋战国时期则在官学的基础上发展起许多私学,私学子弟凭才能也可以入仕,孔子弟子3000,许多人到各国为官,有的还受到重用。

    但毕竟私学不能直接入仕,弟子们还是主要凭自己的才能游说自荐。

    孔门大弟子子贡,曾游说各国,凭着自己的才能和学到的知识,在当时产生过很大的政治影响,“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子贡一使,使势相破,十年之中,五国各有变”,子贡亦得到重用。

    这种上书游说的自荐,成为非宗法性的士显名建业、实现抱负的可行捷径,以至在战国时游说纵横之士遍布天下,其中被擢为大臣、声名卓著的有荀况、商鞅、张仪、苏秦、李斯等人。

    这些士的能量很大,“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引起许多国君的重视,燕昭王“卑身厚币以招贤者”,筑黄金台,“士争凑燕”。使“燕国殷富”。

    各国“设官职,陈爵禄,而土自至”。

    士是以自己的才能和取得的业绩博取到重用的,并在此基础上奠定了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功授官。

    因为“功”比较容易看到,以此为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因此“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

    功在军事上最好表现,各国多以军功提拔人才为将领。

    至秦商秧变法后,更明确规定了军功入仕制度。

    在官僚制度中还有世官的遗存,主要体现在荫及子孙方面。

    在云梦秦简中有“葆子”这一名词,奏简整理小组认为与汉代的“任子”一样,虽然目前尚有争议,但从秦简中所见爵位世袭和《史记》所载“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王翦之子责、孙离也因家世为官的情况来看,这种荫子制度应是比较普遍的。

    至于等级和俸禄的话。

    世卿世禄等级制度在春秋时期仍然存在,“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根据等级裂土分封,按级别高低分别享有不同政治特权和物质待遇,并且世袭罔替。

    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当时也开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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