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章 榷茶买卖制度-《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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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曾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

    商业资本欺诈的对象主要是生产者和消费者。

    官府榷茶,严密控制了茶叶生产之后,原先由商人从生产者身上获取的欺诈利润自然被官府采用更蛮横的手段占取了。

    至于官府如何压榨园户则属于另外的问题,为了简短,就不跟大家一一赘述了。

    2、维持较大的买卖差价和较高的成本利润率。

    宋太宗时“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做榷买用本钱二百二十文,运支费约钱一百文,官中于地头出卖,计收钱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钱并缠裹钱共三百二十文,合收净利六百四十文。”

    “其淮南、两浙、江南等道茶货虽出卖价例或小有不同,其所收净榷茶利大约不逾于此。”

    这段文字因为没有涉及引价的情况,所以我们姑且把引价指数定为100%,套用前述算式a,则是:卖茶价960文×引价指数绳100%,640文官府所获茶利。

    这里的销售价比成本价高出3倍,成本利润率高达200%。

    而且榷茶法规定园户之茶“其出鬻皆就本场”,也就是由园户负担了运费,所以官府成本价只剩买茶价一项。

    这里的销售价与成本价之比,高者达倍,低者也是倍,成本利润率可以说是相当之高。

    上述官茶的买卖价格体系与榷茶制度相始终,一直没有多大变化。

    如太宗淳化三年,担任盐铁使的李惟清因淮南榷货务积压了万余斤岳州陈茶,于是他把卖价从每斤150文减为100文,结果被贬知广州。

    又如景德三年,因交引发行过多,官茶供不应求,三司请求增加江南茶价而真宗不许。

    不管是积压还是供不应求,宋政府都拒绝对卖茶价做出任何调整,目的就苁在于通过维持悬殊的买卖差价牟取巨额茶植利。

    3、抑配陈茶、劣茶,牺牲商利,维护官利。

    北宋榷茶制度规定,园户售茶,于官“各有旧额”,茶司机构买茶卖茶也皆有岁额,超额者赏,欠额者罚。

    执行官,吏便务求多买,“用为劳绩”,甚至令园户额外制造一些所谓的“不及号茶”,以扩大政府的茶利。

    园户只好“多采粗黄晚牍茶,仍杂木叶蒸造用填额数”。

    于是,一方面官府的超额征购往往超过了茶叶的正常需求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假茶、劣茶掺杂其间,又严重降低了茶叶质量。

    这都必然造成了茶叶积压,“新时出卖不行,瑙积岁渐更陈弱”,使越来越多的茶叶变得陈腐不堪饮用。

    官吏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卖茶任务,唯一的办法便是挥舞起经济强制的大棒,“抑配陈茶~亏损商客”。

    通过硬性摊派把损失转嫁到商人身上。

    封建官僚主义之蛮横,不仅使园户深受其害,就连商人亦难逃厄运。

    4、排斥商营,扩大官营。

    其方式,一是如前面所说,严禁私贩,把商人的贸易活动强行纳入官商共营的轨道。

    二是尽可能地扩大官营范围迁。

    如川陕榷茶前,“来自陕西客人兴贩解盐入川,却买川茶于陕西州军货卖,往还获利最厚。”[

    东南茶叶素来的主要流向之一也是陕西地区,在唐代就已是“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钦色额甚多”。

    但熙宁七年榷茶之后,永兴、鄜延、环庆、秦凤、泾原、熙河六路“并为官茶禁地,诸路客旅贩川茶、南茶、腊茶、无引茶犯禁界者,许人告捕,并依犯私茶法施行”。

    官府既在四川买茶,又运到陕西等地卖茶,将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之间的买卖运输,连成一体,全部由官府独占垄断,不仅几乎把商人完全排挤出了川陕两地间长途贩运的经营领域,而且把东南茶商前往陕西的长途贩运之门也严严地关上了。

    而商人又是怎样向官府争夺茶利的呢?

    1、私贩。

    要知道资本增殖的最大诀窍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

    古今中外,商业贸易中对降低成本最有效的法宝大概莫过于绕过政府的限制而进行非法的走私贩私了。

    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商人向官府争夺茶利的最常用最有力的武器同样宕走私。

    走私出现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一是官茶卖价过高,二是官茶质量低劣,“捆皆粗恶不可食”。

    前者增加了商人的经营表成本,后者自然造成了消费者对官茶的抵制,再加上封建国家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切断茶叶商品生产者与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这些都使茶叶走私拥有极其广阔的活动天地。

    所以走私活动必然地成了榷茶制度的孪生子,从一开始就蔚然成风。

    王安石说:“夫夺民之所甘而使不得,则严孛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扑流徙之罪未尝少弛,而私贩私市者亦未尝绝于道路也。”

    另据天圣二年屯田员外郎高觌报告:“诸州军捕得私茶,每岁不下三二宗万斤,……并是正色好茶。”

    北宋商人的走私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结帮合伙,武装走私。

    如至和年间,福建商人范士举等竟结成了多达数百人的贩私锆茶团伙。

    两浙的商人也是“聚结惴朋,私贩茶盐,时遇官司,往往斗敌”。

    甚至“被甲荷戈,白昼公行”。

    如果说合伙武装走私主要是中小商人的活动方式的话,那么富商大贾通常采用的走私办法便是第二种——额外搭带。

    如天禧元年,参知政事李迪说有位名叫田昌的大茶商,按合法程序到舒州太湖茶场凭交引规定数量一次兑换了12万斤茶之后,“计其羡数,又逾七万”。

    所以李迪请求命江浙制臵司立案审查,并“遣鹂使秤较商茶之逾数者,计其半没官”。

    不用说田昌的这7万斤茶就是额外搭带的走私货。

    2、偷漏商税,拖欠引息。

    北宋贩茶的商税往往是按斤征收的,如川茶是住税6文一斤,过税2文,经一处税岩场征一次税。

    宋真宗时,政府就做出了商人长途贩茶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

    仁宗天圣元年又明确重申:“商贩客旅于山场榷务算请茶货,从起发地头,沿路经过禁榷地分,合纳税钱。”

    “令在京榷货务刽抄上文簿拘辖,召交引铺户充保,给与公丙凭,沿路批凿,合纳税钱。自起离请茶场匡务月分为始,立限半年,一并于在京榷货抒务收纳。”

    合并纳税,比起逐处停下办理纳税手续来,对于方便商品流通、加快商业资本周转应是有利的

    但商人为降低成本,照旧能漏则漏,能拖则拖,仅天圣元年,就“有违限未纳钱四万九千六百余贯,及限未满钱三十二万八千五百余贯”。

    宋政府为鼓励商人贩茶常常把茶叶或茶引赊卖给商人,限期付款,拖欠加倍。

    皇祐末年,盐铁判官李虞卿审理了一个案件,“尝推按茶贾李士宗负贴纳钱十四万缗,法当倍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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