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大虞律-《穿越之盛世独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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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先修典,《大虞律》分上篇总则和下篇分则,内容为‘刑、民、政’三部分,刑主罚,民主偿,政主谏。
修刑,先确定刑罚种类为‘死、残、流、财’四种。其中新出现的‘残刑’本来主要是为战俘而设,如断拇指、割脚筋、渺一目等措施,可让骑兵失去战斗力又保留一定劳动能力。后来发展到针对强奸犯而用的腐刑,对杀人或偷盗惯犯断数指,让其失去犯罪能力等。而拘禁就只作为暂时关押,不作为刑罚的一种。要想让人呆在一地儿不动,与其浪费空间和人力去守着他,不如直接断了他的脚方便。再者死刑直接砍了,不搞凌迟、绞首、腰斩等酷刑。罚金进一步加重,十倍起,流放去边境的三代以内都是不能办护照和身份证的‘罪籍’,五世不能参加各种考试。顾辞本对这种变相的肉刑很是不能接受,但‘存在即是合理’,那么多俘虏如果没有丧失战斗力,是很大的隐患,也算强迫他们改变生活方式的一种最有效措施吧,何况现代也有‘化学阉割’的处罚,遂并未多言。不过她还是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意见,刑罚的加重自然也要应对减刑措施的增加,教书育人为重中之重,只要能教出好学生,子孙后代除罪籍、可参考。
其次,刑名进一步分类细化,比如贪污受贿,就细分为受贿罪、行贿罪、贪赃枉法罪、渎职罪等,对应不同刑罚,‘连坐’细分为个人受益和家族犯罪两种,比如一家之主偷了钱去买东西给孩子,妻儿也跟着受罚吧,但若是有嫖赌劣迹,则是一个人去支边。同时会有放宽的部分,比如‘同姓为婚’等放入‘不告不理’一类,还有一些一般由宗族解决的事情,如通奸、立嗣、招赘、改嫁等,只规定原则和底限,具体由族长族老和当事人到官府备案入册为准。当然也有对宗族权力的限制,如‘五服相隐’改为直系血亲和师生关系,其他人可不检举,但受垂询时不得隐瞒,不然视为同伙。
最后,明确规定了国家级犯罪内容,比如保护使臣的‘妨碍外交罪’,还有比同‘谋逆’的‘叛国罪’,从出卖情报、走私到资敌皆入罪,一如当年的顺商。
民律以‘民、商’为主,民法以亲属嫡庶关系、继承、国民身份和财物归属权等,商法主要是商户登记制度和赔偿原则、海事法、保险法为主。
政律是确定了上至皇帝下到罪民都能对执政官员的不当行为向都察院提出匿名检举,说白了是御史权的扩散,只是单独拿出来,以示皇帝宽宏大量恩泽百姓,‘不以民论为忤,为百姓伸冤’,比之登闻鼓还有做戏效果。
这些刑典的修改是神宗开海贸这么长时间以来,整个刑部通过各种判例为基础整理而制定出来的,可以说任何一条法规的确定,都能举出实际案例。相对的,武尚书也就没有遭受到前人变法最常遇到的大肆攻讦,乃至性命之忧。
不过民律必是争议最激烈之处,比之商律这样的新兴内容更饱受阻挠。
对于‘人皆可有之’的国民身份,因其推广的时机和环境比较合适,所以没有受到太多阻力,但施行下来,对于嫡庶关系和奴婢身份的冲击极大。例如,之前为了赚第一桶金,许多人为了能把庶子、忠仆派出去捞钱,让其掌了钱财或入册为民得了护照,那现在这些人赚回来的钱怎么分,该归谁,就要打问号了。最后刑部和礼部以及请来的宿儒讨论的结果是,明确了经过血缘验证和登记在家谱的庶出子女有‘一半继承权’,不在谱的则无权继承父族遗产,奴籍或雇工除了月例工钱,别的收入都归于主家,官府为家产、奴仆等提供登记、公证的服务,但超出规定数量的奴仆,就赶紧签雇工协议吧,哪怕签成卖身契的内容都好啊,或者买罪籍的人来当奴仆。
这一改动也间接把社会阶层分为‘罪、民、官’三等,模糊了奴婢的地位,将之分化为‘民’中的雇工或‘罪’中的奴籍,而且有了数额限制,抑制家生子这种世代为奴的情况,对于增加流动人口是好事。当你执意不想当奴仆,在当地混不下去,岂不就只能出去闯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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