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婆媳情深钱无功-《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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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把公证书交给刘亮,刘亮看后,一屁股坐在床边,什么也没有说。
两个孙媳先后看过公证书之后,也一脸沮丧地坐下来,屋子里立刻沉默起来。
老太太说:“怎么,都不吱声了。你们还要不要你爷爷的遗产了?我告诉你们,自从你们的爷爷去世之后,你们几个早就把奶奶忘记了。你们的妈妈当儿媳的时候就嫌弃我,谁也不愿意养活我,只有你们的小叔叔和小婶子对我真好。他们家里也不富裕,可什么好吃的、好用的都先尽我。我老了,腿脚不好,你们的小婶子,早晨侍候我穿衣服,扶着我溜腿。晚上给我泡脚、洗脚,铺床、叠被,有病看医生,送医院,连你们的小妹妹也都跟着挨累。她们娘俩图什么,她们什么也不图,刚才还跟我说,‘这些钱财她们不争,让我自己处理。’孙子哎,什么叫真情?这才是真情。你们的眼睛里只有钱,好像钱才是情。你们错了。孩子,钱有花没了的时候,人情可是长久的。钱是凉的,人心可是热的。人要是光想着钱,就会失去人味的。回去告诉你们的妈,我老太太原来真穷,现在真富。可我一个八十多岁的人,要这么多的钱干什么?这么多的钱对我有什么用呢?”
刘凌拉着奶奶说:“奶奶,您别生气。两个哥哥也不富裕,生活挺难的,你就给他们一些吧。”
老太太把孙女搂在怀里,说“你们听听,这就是你们的妹妹。五年了,我从来没有看到你们和她有什么来往。虽然你们是堂兄妹,但毕竟出自一个血缘。亲情也需要常交流啊。”
苗鑫掺扶着婆婆,说:“妈,您别激动。这两个孩子平时是工作忙,没时间,你别怪他们了,他们以后会常来看你的。”
两个孙子急忙点头,说:“奶奶,我错了。您别生气了。”
老太太一转身,从枕头下面又拿出一份公证书,说:“今儿个我在公证处已经立遗嘱了。这95万元美金,我已经指定刘凌继承35万元。指定你们的小婶子继承35万元。剩下的25万元我存银行了,活期的。这25万美元我没有立遗嘱,现在就给你们的小婶。这钱从今儿起,就是她的了,由她全权处理。回家告诉你们的妈,我现在一分钱也没有了。你们还认我这个奶奶吗?”
屋子里又静了下来,一点声音也没有。这是一个谁也没有想到的结果。
苗鑫接过婆婆递来的存单,久久没有说话。她深情地看着婆婆,流下了眼泪。婆媳情,这才是真正的婆媳情。她擦擦眼,轻声地问道:“妈,您真地让我做主吗?”
老太太一点没有犹豫,说:“我这一辈子还没有做过后悔的事,就让你做主。”
苗鑫慢慢地说:“妈,那我真就做主了啊?”
老太太乐了,说:“你这闺女,什么时候都这样小心,我说你做主就你做主。这钱打今天起,就是你的。用你刚才的话说,你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苗鑫说:“妈,既然这样,我就把这25万美元给你分了。”
老太太转身坐上床,说:“反正钱给你了,那就是你的钱。你爱怎么分就怎么分,我管不着。”
苗鑫乐了,说:“刘天、刘亮,虽然奶奶立遗嘱没有给你们哥俩钱,但婶子也不吃独食。既然奶奶让我处理这25万美元,我就把这25万美元分给你们哥俩。不过,这些钱可一定要用在正地方,不能乱花啊。”
刘天和刘亮还没有反应过来,两人的妻子却先后站了起来,上前拉住苗鑫,感动地说:“婶子,从你的身上我们知道了什么是真情,什么是亲情。感谢您和奶奶、还有妹妹给我们上了一堂课。”
苗鑫拉着两个侄媳妇,高兴地笑了。全家人也都乐了,屋子里充满了温情。
第二天,苗鑫和婆婆一起到银行把25万美元分别存在刘天和刘亮的名下。其余的70万美元,老人已经立了遗嘱,并存在老人自己的名下。
苗鑫和刘凌说好了,等奶奶去世以后,堂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刘天和刘亮在自己的父亲和叔叔去世后,他们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奶奶于翠花,但这两个孙子没有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履行对祖母刘婆婆的赡养义务,刘婆婆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的。刘婆婆作为对丈夫刘得水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也有权取消孙子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刘天和刘亮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他们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对其父亲应得的继承份额继承爷爷的遗产,并有权在奶奶去世后代其父亲继承奶奶的遗产。
但刘得水在生前已经留有遗嘱,确定了由妻子一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第十六的规定,只能由刘婆婆一人继承刘得水的遗产。自刘婆婆取得丈夫的遗产之时起,刘得水和妻子的全部财产就属于刘婆婆一人所有。
苗鑫作为儿媳,在正常情况她对刘婆婆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依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苗鑫对刘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她自然取得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资格。也正因为如此,刘婆婆在立遗嘱的时候,将苗鑫作为继承人,确定了她可以取得的继承份额。另外,《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或国家、集体。
苗鑫在接到刘婆婆赠与财产的25万美元后,把它分配给刘天和刘亮,这是因为她取得了刘婆婆赠与财产的处分权,从她取得该财产时,就有权处分受赠财产。而苗鑫在行使受赠财产处分权和对未来能够取得的遗产处分权的时候,以其豁达而无私的品质征服了所有的亲属,是令人赞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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