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5章 《武经总要》的经验(8)-《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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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军功赏罚方面,《武经总要》在军队中的一些非战时的注意事项也有涉及以及进行相关的总结。

    而有一点是比较有意思的是,作为《武经总要》的另外一个主要编纂,丁度的履历并没有从军方面的描述。这一点与曾公亮是有点“格格不入”。

    或者是说,曾公亮虽然也并非是“传统”的武官出身,但是其对于军事方面的见地并不如同大部分文官一样不知兵事。

    在《武经总要》的“行军约束”一卷当中,曾公亮有着一些比较重要的描述,比如说在间谍方面的使用情况

    凡行军及在营,应军中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

    凡军行,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日之事,暮与诸将议一夜之事。

    凡欲攻围,只主将知委,应行将士不得预知,并候临时唱发。

    凡前有斗敌,主将先须下令,合到远近处所及收军记号准节。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敕合同,即听交代。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

    凡未发军三日以前,所须排比毕定。临行一日,须内外寂静如常日。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书其姓名,门司验认,始听出入者。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即收入官,余物并给获功之人。

    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随军发粮运,须主将密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士卒给弓弩,须分软硬为三等,量人力强弱均配。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领其所管部队,不得频有移易。

    凡军行在道,十里一令整齐,二十五里食干粮,五十里宿食。

    凡军中,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

    凡贼境有直路狭隘险阻泥陷处,不得引军过之,以防掩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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