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章 音协会议(五)-《漫步歌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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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一章音协会议(五)

    “现在,我初步谈一下这个比赛的盈利方式以及关于盈利分配的构想。”

    又一页翻过,言稿不觉将尽。

    “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中国流行音乐联赛》,这个比赛,不会接受任何冠名赞助,因为我们是要把这个比赛做成人民生活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今年一个全名,明年另一个全名。但每一支参赛队伍,可以自己联系冠名赞助,而赞助的资金,我个人希望的是队伍和音协八二分成,然后各自纳税,当然,如果国家研究决定是先纳税再分成,也可以。另外,队伍或者说单位的赞助收入,个人建议拿出一部分与参与过比赛的队员分成,具体多少,或者说是否这样做,由各个单位自行决定,但无论如何,这个决定需要向音协公开申报。”

    “第二,中央电视台以及下级地方电视台在协办比赛的直播过程中,可以设置广告时间,而其中产生的广告收入,由电视台和音协八二分成。不过,广告时间的多少,由电视台和音协协商决定,音协具有否决权。毕竟,中央电视台也许有比赛优先的觉悟,但那么多地方电视台的节操,也别是长期利益相关的前提下,还是不要抱有不会出现害群之马的幻想比较现实。”

    “第三,每一轮比赛之后,由中唱公司牵头,录制一盘现场比赛的音乐磁带,联合音协、中唱、各个电视台的宣传和销售渠道在全国甚至海外销售。而其产生的利润……也许是税后利润,初步建议以如下方案分配——”

    “作词者5%,作词者所在单位2.5%,作词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作曲者5%,作曲者所在单位2.5%,作曲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演唱者5%,演唱者所在单位2.5%,演唱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编曲者5%,编曲者所在单位2.5%,编曲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2.5%。”

    “伴奏者2.5%,伴奏者所在单位1.25%,伴奏者相关艺术培养机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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