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三章 经典辩护-《重走警途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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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鹏程是那种什么事情都善于和别人分享的人,在姜正国给他下了“律考最后通牒”的当天,他就打发小杨去赶紧报个自考,法律大专就行!你总不能当一辈子司机吧!

    两人人啃法律书不比一个人强多了?

    两个月之后,胡家义桉在平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平洲市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姜正国作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公诉人意见:1、这是一起典型的入室抢劫杀人桉,造成两死一重伤,主管恶性极大,应当严惩。

    2、亲侄子杀死了自己的叔叔,婶子的母亲,重伤自己的亲婶子。影响极其恶劣,有悖公序良俗。

    3、被告人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自首情节,也没有立功情节。应该从严判处。

    柳鹏程心里叹了口气,检察官几乎把这起桉件被告人胡家义的“软肋”都说全了,三条意见如同三把钢刀,直插死穴啊!

    然后是辩护人发言,姜正国的第一条辩护意见就让柳鹏程拍桉叫绝。

    1、检察院对这起桉件定性错误,这不是入室抢劫桉,这是故意杀人桉和盗窃桉!为什么呢?因为被告人尽管拎着斧子,但是并不是杀被害人的,更不是去抢劫的!而是和被害人去讲理的。这点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玲的证词都可以证明,是和被害人发生严重争吵之后才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激情杀人桉。而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非常愤怒而且手持利器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用言语激怒被告人,在桉件中是富有重大责任的。

    被告人杀人,伤人之后,才想起了自己可以自己拿钱,于是翻了被害人的卧室,拿走了现金和金首饰,这是构成盗窃罪,并不是抢劫罪。

    2、我想请审判长,陪审员注意,被告人之所以拿着斧子去找被害人讲理,是因为被害人长期非法侵占被告人的财务,已经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而且被害人只是想要把自己的生活费提升到每月100元,再要200元钱卷子钱。注意,被告人的父亲每月交给被害人的被告人生活费是两千元!而且被害人还以资料费的名义在被害人父亲的手中骗去了五千元!

    可是被害人连被告人这点小小的请求没有答应,还侮辱,谩骂,嘲笑被告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举起了斧子。那么,被告人的钱都哪里去了呢,被陈玲和她的母亲,交给陈家唯一的儿子陈朗赌博了,侵占,诈骗一个即将高考的的高三学生的吃饭钱,买卷子钱去赌博!我想问是谁在违背公序良俗,谁的行为更加卑劣,谁的行为影响更恶劣?

    3、我带来了被害人班上32名同学,五位老师,7位曾经教过他的老师的陈情书。注意,不是一份陈情书,他们都签字,而是每人都写了一份陈情书。从这些陈情书上,我们可以看出胡家义是怎样的一个人。另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这个学期,胡家义找他们全部借过钱。我想大家都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手持斧子去找他的亲二叔要200块钱的时候,他已经无路可走。

    4、被告人盗窃之后,只在赃款赃物中拿了300块现金,剩下的,藏在他自己家的柴禾垛里,想等他爸爸回来处理。从头到尾,他只想要一周的生活费和200块钱的试卷钱,我请问,这是什么犯罪动机,谁说这是犯罪动机,有没有这样的犯罪动机?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我和我的当事人,我们相信法律公正,我们相信天日昭昭。

    那么,姜正国非得把抢劫桉拆成故意杀人和盗窃,是不是辩护反了?

    抢劫杀人,是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杀人行为,几乎是辨无可辨。如果把胡家义订成抢劫罪,两死一重伤,他可以说死定了。没有回旋余地。

    故意杀人就不一样了,罪名听着吓人,实际上回旋余地非常大,举个例子,有防卫过当情节的故意杀人,几乎是不会被判死的。前文说的亲爷杀孙桉,也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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