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2章 难题(一)-《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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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永明苦笑了一下,道:“不好办。”
陈庆东又问道:“有办成的可能吗?”
钟永明道:“我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不太熟悉,不过我觉得够呛。”
陈庆东想了想,说道:“你把政法委方书记和法院吴院长都叫过来,一块商量商量吧。哦,再把阚县长也叫过来。”
钟永明道:“好,我现在就打电话。”
二十多分钟后,县长阚继军、政法委书记方云生以及法院院长吴晋都到了,钟永明把这个情况向他们两位详细说明之后,陈庆东说道:“方书记,吴院长,你们二位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咱们就逐条议一议吧。先说第一条,*杰、谢冬菊这种情况,够得上刑事处罚吗?”
方云生看了一眼吴晋,说道:“吴院长,你说吧。”
吴晋应了一声,便看着陈庆东说道:“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孙书记的这个情况,属于典型的‘气死人’,法律界对这种情况也存在很大的争论,主要观点认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听着吴晋的长篇大论,陈庆东不禁皱了皱眉头。
陈庆东听懂了吴晋的话,他认为*生夫妇应该不会知道孙建设有脑血管疾病,也不可能故意侮辱刺激孙建设,甚至想要“气死”孙建设,所以说*生他们应该是主观无过错,既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甚至都不需要负民事责任,只是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但是,对于这个结论,孙自芳等人显然是不会同意的,他们不同意,就必然会往上闹,一旦把事情闹大,闹得尽人皆知,闹得网上的帖子满天飞,那么南武县当然也就会再次出名,成为舆论的焦点。
这真是让陈庆东感到头疼。
不过,方云生看到陈庆东皱眉头,回错了陈庆东的意,他还以为陈庆东是嫌吴晋说的太啰嗦了,便轻声咳嗽了一下,说道:“吴院长,你就直接说吧,就针对这一次的情况,他们会不会负刑事责任。”
吴晋脸上露出一丝尴尬的表情,他之所以说这么一段长篇大论,主要是他也很清楚这一次的事情非常敏感,具体该怎么定性,需要上面的领导进行全面的权衡,他现在已经把各种情况都给领导们说明了,具体怎么认定就是领导的事了。而如果他直接说了*杰他们要负刑事责任,或者他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那么领导就没有什么转囿的余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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