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将逐步由两国政府的指派人员组成向由西西伯利亚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过渡。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中苏两国共同所有,由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开发,其所得收入40%归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30%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配,30%归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政府支配。 西西伯利亚地区原有的苏联法律,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使用中文俄文为正式语文。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国旗,国徽外,还可使用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上面弧形排列五颗金星,弧形排列的五颗金星下方是交叉的金色镰刀锤子的红旗。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弧形排列的五颗金星,下方是交叉的金色的镰刀锤子,区徽周围写有“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中文和俄文,下面是由麦穗和ak47突击步枪,分别向左右呈25度角展开,两者中间是半圆型齿轮。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管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在西西伯利亚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本法可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苏两国负责,乌拉尔山脉以西由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负责,贝加尔湖以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北纬53度以北地区分别由中苏两国由东向西各负责50%的防务责任。但中苏双方军队均不得进入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境内。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