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理论考试-《超能神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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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这儿,见凌旭还站着,监考老师朝凌旭指了指,示意他坐下,扫视了底下一眼,然后他面无表情的说了一句:“仅此一例,下不为例,再有捣乱者,取消考试资格。”

    被监控老师这么一训斥,凌旭悻悻的坐回了凳子上,抓耳挠腮的研究了半天题,见还是找不到门路,情急之下,他想起了监考老师说过的话。

    想了想,凌旭屏气凝神,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满脸严肃的在试卷上写道:“此题不会。”

    勉强应付完第一题,凌旭又把目光放在了第二题:犯罪嫌疑人段某,1982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6年2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

    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

    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凌旭本以为这也是一个选择题呢,可是看到最后才发现这竟然是一个论述题,将题认认真真的审阅了数遍,又仔仔细细的想了一会儿,凝神沉吟了片刻,他提起手中的碳素笔,神情自若,一脸无奈的写着:“这题也不会。”

    之前凌旭本想根据自己的能力,真真正正的考一次,为此他特意准备了三支碳素笔,生怕自己答起题来收不住手,以至于到时候把笔芯里的碳素墨水给用光了。

    虽然想法是美好的,可现实却有些惭愧,且不说他两道题就写了9个字,但凭他总共就做了“俩题”,硬是错了“一对”这个结果,就够打击人的。

    对于这个结果,凌旭郁闷之余,终于认栽了,他决定用自己的异能抄题,此时此刻,凌旭终于看清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如果凭借他自己的能力考这门理论课,最后准得废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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