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章 上海合约-《红色警戒之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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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同时日本代朝鲜答应租借济州岛给中华,租期五十年,租金十万美元,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开放神户、东京为中华的通商口岸。

    1、从合约互换的次年算起,五年内中华商品不用支付关税,五年后关税只需要交付一半。

    2、华人在上述的两个港口享受各种优待,并且有用外交豁免权。日本方面不能随意逮捕伤害在日华人,华人犯罪也需交由中华自己审判。

    3、不得为难在日为中华军方服务的华人和日本民众。

    第七条:中华方面拥有对在华日本人,包括台湾、琉球、澎湖等地区日本人的审判权。根据中华法律来判决,审判和定罪由日方来监督。对于无发构成犯罪的日本人,中华方面应以无罪释放,允许其回国。

    第八条:在合约互换之日算起三天内,日本方面必须对中华方面做出公开道歉。道歉分为广播和书面形式,两种方式要同时进行。此事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第九条:自本约奉中华最高领袖陈绍及日本帝国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1928年7月15号在上海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外交部部长宗离署名盖印。

    日本外务省长官前首相田中义一署名盖印。”

    当然当中还有不少的秘密协议,只是没有写到里面去而已。(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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