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四章 黄河问题的最后一步(四)-《新顺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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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说……其实之前法国在北美的几次战争里,耶稣会也是出过力的。但用完就甩,法国的隶属于王权和政府的对外传教协会,接管了耶稣会的许多业务。

    这对大顺来说,当然是好事。

    因为教廷那群人,新法兰西的政权和他们无关,传教也完全不顾国家利益——或者说,不顾法国的利益,而顾教皇国的利益。

    包括大顺那边的扭曲基督教要求按照道士和尚等由礼政府度牒管理,其实也差毬不多,都是在试图完成政权对教权的掌控。

    法国现在把传教业务收归为法兰西对外传教协会。

    那么,耶稣还是国王、上帝还是国家,那就分的比较清楚了。

    至少不会闲着没事非派人往大顺这边跑。传教,也是要讲政治的。

    “密西西比河以西,不归耶和华管”,这是当初战争结束后和法国谈判的条约,维伦德里既是毛皮公司股东有切身利益,也有法国的政府官方军官身份,是以对此还是很小心的。

    在征得了王龙等人的同意后,维伦德里给一群正在那休息的酒糟工人递了烟,询问道:“你们算是契约奴吗?你们对这里的生活满意吗?”

    这事,倒也不好定义。

    辩经,得先讲清楚什么是人、什么是奴。

    但本质上,其实他们就是。

    因为他们的迁徙费用,是这些雇佣者预付的。大顺在这边是有政府的,也是有暴力机关的。

    既然有暴力机关,那么就得“尊重契约”。

    换言之,这些人万一要是逃走了什么的,是要出动暴力机关给抓回来的。当然,抓人的法理,不是“逃奴法”之类的玩意儿。

    而是,因为他们欠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抓回来不是因为你是奴,而是因为你欠雇主的钱。

    所以,本质上他们就是契约奴。

    但法理上,他们不是。

    而是【提前支付了雇佣费用的、签订了劳动契约的、此契约符合私有制法权的、被朝廷法律所认可且保护的合同下的、不可视作为奴隶而是人的长工】。

    这些雇工对这等到底算人还是算奴隶的名称,并不关注,也不甚在意。

    倒是很乐意回答维伦德里的第二个问题。

    大部分的回答,还是满意的。

    整体上,劳动强度并不是太大,而且每个人的“价格”都比较高,毕竟运费在这摆着,是以雇主也不敢往死了用。

    这和东海岸的那群爱尔兰人不同。

    很多奴隶主会雇佣爱尔兰人做一些危险工作,因为爱尔兰人比黑奴便宜,且黑奴是个人财产。就像是自耕农养牛,也知道不能往死了用,死牛卖肉可不如活牛值钱,况且黑奴还不能卖成牛肉。

    但问题是,那些爱尔兰人,是自己跑到北美的。奴隶主并未支付他们的船票。

    大顺这边,每个雇工都是雇主出钱运来的,其实相较于自己跑来的爱尔兰人,仅在“价格”上,倒更似奴隶。

    终究,成本还是太高。

    横渡太平洋的船票、从枫林湾穿越山口的再迁徙,这可不是一笔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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