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英露漪兰 第三十九章 新政-《大照圣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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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会议定的事项,以诏书的形式,一项一项地颁下来:

    第一道诏书是变更大照圣朝现行政体。兼取郡国制与郡守制之利而去其弊,将郡国郡守并存并治之法,变更为郡国郡守并存分治之法。各郡恢复郡国之名。郡国之内,郡王与郡守并存,分别执掌不同职权。祭祀、军事之权归郡王执掌,行政、财政之权归郡守执掌。郡王、郡守均为代皇帝到各郡国理政之臣属,即便郡王也非所在郡国之君。郡王、郡守互不隶属,分别向皇帝负责。郡王郡守不共同理事,如遇紧急事务确需共同理事,以郡王为上、郡守为下,但不行君臣之礼。对于那些原来施行郡国制的诸郡国,朝廷新委派郡守前往,与原郡王并存分治,原属于郡王的行政、财政等权力划拨给郡守。对于那些原来施行郡守制的郡,复名为郡国,皇帝另封一位郡王前往,原属于郡守的祭祀、军事等权力划拨给郡王。现在分封在郡国的郡王和已在任的郡守,均不变动,仍在原地任郡王或郡守。所有郡王均终身担任郡王,非有大过不予褫夺或更替封国。郡守则由朝廷随时委任、免职或更换任职地点。此外,所有郡国的国都所在地,不再称国都,改称郡府。所有郡王王宫不再称王宫,改称郡王府。

    第二道诏书是关于郡王世袭罔替特权的。除北陵郡王、甘兹郡王、象廷郡王这三位开国功勋郡王享有世袭罔替特权之外,其他郡王一律不享有世袭罔替特权。这些无世袭罔替特权的郡王薨后,由皇帝另行分封其他宗亲就任郡王,新郡王赴国后,原郡王族人全部迁回圣都。

    第三道诏书是关于郡王姓氏的。所有郡王均须为逄氏宗亲。为此,特赐象廷郡王常基及其嫡系子孙改姓“逄”,常氏其他族人仍旧保持原姓。逄基及其嫡系子孙兼祧常氏宗庙和逄氏宗庙。

    第四道诏书是关于北陵郡国、甘兹郡国、扶风郡国、丹朱郡国、海西郡国逄弩、上谷郡国的疆土的。因上述列位开国功勋郡王迭有大功,特准将与诸郡国相邻的部分疆土分别并入诸郡国。

    第五道诏书是关于北陵郡王、甘兹郡王、象廷郡王在其各自郡国内享有分封特权的。鉴于北陵郡王、甘兹郡王、象廷郡王的特殊功勋,特加恩,准许此三郡王在其郡国内行使分封权,并改单子继承制为多子继承制,即,此三郡王可将其郡国划分成若干更小的郡国,并分封给自己的子嗣,不受嫡庶长幼之限。此法视为皇帝特恩。但如何分划疆土以及分封给谁,全凭此三郡王之意。三郡王需事前奏报皇帝,经皇帝恩准并分封完成后,即建立新的郡国、郡王。除了承袭此三郡王王位的世子外,新封出去的郡国无世袭罔替之权,薨后,由此三郡王另行在其子嗣中择贤另立。但,新划出去的郡国的郡守由朝廷委任。

    第六道诏书是关于皇子教养的。改革此前一直施行的所有皇子均居于圣都的教养传统。除太子外,所有皇子全部分封到郡国做郡王。太子在圣都随皇帝学习理政;分封郡王满十六岁后即到所封郡国与郡守共理一郡之政,十六岁以下未成年的皇子由各自生母在宫内抚养,只担任所封郡国郡王之名,不理事,所辖之祭祀、兵事由郡内各有司署理,直报朝廷。所有分封出去的郡王,同样无世袭特权。

    第七道诏书是关于皇太子逄稼和隆武大帝的其他几位儿子的。皇太子逄稼屡次自请将爵位降至郡王,出郡边远郡国。众宗亲亦奏请陛下准其所请。陛下一意慰留太子,但太子之意甚坚,以至终日痛哭流涕、心悸不止,直至昏厥,陛下不忍太子为此殒命,亦恐逄稼有过激之举,遂勉强准其所请。暂将逄稼改封迦南郡王,出郡迦南。待逄稼身体康复后,再恢复太子名位。隆武大帝其他三儿不再称“皇子”,改称“侯”,分别为逄程(三十岁),封为启侯;逄秀(二十四岁),封为留侯;逄秦(二十岁),封为沃侯;逄程、逄秀、逄秦,仍居圣都,待逄稼恢复太子名位后,另行赐封。

    第八道诏书是关于皇子逄秩的。皇后之子逄秩封为嘉荣亲王。原来的永诚亲王府,改为嘉荣亲王府。

    第八道诏书是关于几位公卿人选的。丞相洪统和御史大夫廖峡老疾缠身,自请致仕,准其所请。光禄卿雒渊概任丞相,廷尉杜贡任御史大夫,宗正丞逄烈升任光禄卿。崇景皇帝继位后一直空悬的太尉一职,由卫尉卿窦吉接任。其他九卿官职任命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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