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公诉人的这个问题,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 要知道,邓子军所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 在我国,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发生了危害结果。 前者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后者则被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都是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根本不能预见,那就不是过失而是意外事件。 回到本案中,如果邓子军明知死者刘雪梅患有心脏病,情绪不能过于激动,仍然与其发生很激烈的争吵甚至发生肢体上的接触,从而导致刘雪梅心脏病复发而死亡的话,那么认定其存在过失就比较容易了。 公诉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起诉意见,就必须要想办法证明邓子军明知死者刘雪梅患有心脏病。如果不能证明,这个案子也就没有必要再打下去了。 回过头来我们看一下公诉人的问题,公诉人并没有直接问邓子军是否知道刘雪梅患有心脏病。 如果公诉人这样问了,他得到的答案100是“不知道”,可这样的答案恰恰是公诉人不能接受的。 怎么办呢?只能迂回,通过设计邓子军只能回答“是”的问题,来间接证明,邓子军应该知道刘雪梅患有心脏病。从而让法庭认定邓子国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 邓子军并不明白公诉人的用心,他连想都没有想,就回答道:“看见过。” 郝好一听就急了,这个问题怎么可能这么简单的回答呢? 他再次举起了手,“反对,公诉人有诱供之嫌。” 法官:“反对有效,公诉人请客观公正的提问。” 公诉人对郝好微微一笑,然后面向审判长说道,“是,审判长,我会注意的。” 公诉人再次面向邓子军问道:“被告人,你有没有听说过,刘雪梅会突然晕倒?” 邓子军想了想,回答:“听说过,但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 公诉人已经坐了下来,脸上带着笑,是那种很开心的笑,发自内心的开心。 他的问题都问完了,也拿到了他想要的答案。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