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离开环宇公司,洛琳拿出手机,给郝好打了个电话,把胡经理告诉自己的消息告诉了郝好,并约郝好见个面,一起商量一下应对之策。 —————— 郝好正在看夏华商场的材料,他挂断洛琳的电话后,左臂支在桌子上,左手半握,抵住了下巴,右手的笔开始慢慢地转了起来。 好一会儿,他才继续开始研究起夏华商场的案子起来。 这个案子的过程很简单,但对于夏华商场来说,是个麻烦。没错,仅仅是个麻烦罢了。 丁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在诉状中说:一个月前,他在夏华商场自营厅中看上了一部佳本单反相机。由于佳本单反是RB品牌,而夏华在商品价格标签上写的产地也是RB,出于对原产地的信任,他购买了这部相机。可没想到,他回家一年,包装上新的是泰.国,而不是RB。顿时有了种受骗的感觉。和夏华商场沟通要求夏华商场赔偿,但夏华商场拒绝赔偿。因此,才诉至法院,请求夏华商场退货,并另行支付3倍的赔偿金。 事情过程是不是很简单?不就是产地标注错误吗?多大的事儿啊。 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的规定,伪造产地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支付3倍的赔偿。 但是,发改委2015年发文说,如果商品的包装上注明了真实的产地,而且通过开放式贷架向消费者展示了包装,并且,该产地标注错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则不属于欺诈行为。 看看,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多清楚啊。可问题是:什么叫“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这个可就只能由法官说了算了。 当然了,对于那些专业的职业打假人来说,这点不成问题,人家从来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诉至法院,毕竟案子的胜败还在两可之间呢,有大把的其他机会,谁也不愿意在这上面冒险。 但是,如果遇到一般的消费者,或者遇到想在这一行当里捞的新人,结果还真在两可之间。 为了慎重起见,郝好还是打开了律师专业检索系统,看着检索结果中的判决书,郝好再看看原告丁凯的诉状,一边摇头一边乐:这可是给自己送钱送好评来了啊。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