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 考虑-《明朝当官那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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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长兴是间接杀人,而且他要做的事情,恰好在那一刻被雪青顶替了。所以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有杀人,甚至没有人知道他有杀人意图,而且意图这东西,说出来就像是笑话。
你在恨一个人恨得不得了的时候,是不是幻想过将人杀死?这也是意图,但只要没有付出行动,有心无迹,那就不叫犯罪。
陈惇也可以将所有的事情原原本本告诉曹正,告诉他沈长兴和王姨娘的奸情,告诉他小桃因为目睹了这个奸情而招致杀身之祸——但他不可以。
他一共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凡妻妾与人通、奸,按律法规定,要抓起来绑送官府,官府会依律判决杖责八十,男女同罪。但是这一条往往不会执行,因为就在大明之前的元朝的一百三十年的时间里,按照《元律》的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也就是说若是某人的老婆和人通、奸,这人杀死他老婆和、奸夫,并不犯法。
中国自古不是法理社会,而是人情社会。所以从古至今,各地有遇到通、奸案,丈夫直接杀死妻子与奸夫,带着头颅去自首,然而官府不根据大明律这一条,反而从人情伦理的角度,判处丈夫无罪。
实际上,大明律每一条都是细细推敲过,以保证所有情况都在法律的考量里。所以这一句话的精华是后面这一句——“非奸所捕获及指奸,俱无证迹可验,勿论”。
《大明律》对捕获通、奸有个非常大的限制词,叫“奸所”,什么叫“奸所”,就是通、奸的场地。只有当场捉奸了,看到赤、裸、裸的男女二人,丈夫才能将这二人扭送官府,甚至当场杀人。而若是没有当场看到淫、秽不堪的一幕,只是听凭别人说二人有不轨行为,也就是所谓的“指奸”,以及二人即算通、奸了,但是不是当场抓获,而是事隔一段时间或是其他场地,那都被认为是没有证据可以查验,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丈夫不能追究。
为什么要加个“奸所”这样的词?为什么只有看到两人当场翻云覆雨,丈夫才能提刀杀人?
因为如果没有“奸所”这两个字,丈夫可能会因为疑心,而将妻子和所谓的奸夫挨个杀死,造成极大的冤情——这是常见的一种,然而还有一种非常可怕的情景,那就是一个人想要杀掉妻子,他便说妻子和某个人私通,杀了妻子和这个人。
又或者,一个人有个仇人,他想解决这个仇人,便把仇人杀了,然后回去把自己的老婆杀了,然后说我之所以杀他们,因为他们通、奸,最后如何,这个人会被无罪释放。
所以必须要当场捉奸,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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