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买宋》
第(2/3)页
首先,从其本身的理财职能来看,它“经度一路财赋”,了解盈虚有无,筹办向朝廷上供的钱物;年终计算各州县的出入,盈者取之,亏者补之;每年巡行所部,检查储积和帐册。
转运司在财政方面的具体职责一般有5条:1是户口的增减;2是土地的荒辟;3是盐、茶、酒税的增亏;4是上供、和籴、和买物品,不亏于年额抛数;5是申报朝省文字和帐册、案卷齐备。
这清楚地反映了转运司作为高层地方政府的性质。
其次,与后设的提刑司、提举司相比,转运司的这一地方性质更为明显。
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七月,始命各路提刑司拘收本路转运司所桩管的缺额禁军请受,年终向枢密院申报数目。
同年八月,以“诸路财赋,岁入岁支,转运司多不尽心,惟称阙乏”,故令转运司“自今三年一供”,“送提点刑狱司驱磨保明,上中书点检”。
南宋孝宗时,诸路经总制钱并委提刑司督责。
所有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提刑司在财政上是代表中央的。
提举司是新法机构,它负责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等在本路的推行与相关财务。
但它通过新法所获得的赢利一般归入朝廷封桩范围,除雇役钱外,不负担本路经费开支。
并且,从此以后,转运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左曹,常平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右曹。
由于财赋有了地方与中央之分,由于转运司更多地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它常乘兼权常平司的机会侵用其财物。
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判司农司蔡确所言,就明白地揭示了这1点。
他说:“诸路提举常平司旧兼领,转运司极有擅移用司农司钱物。”
“自分局以来,河北东路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二十余万缗。”
“江东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谷十二万余贯石。盖转运司兼领,则不能免侵费之弊。”
“今川广等路未有提举官,并转运司兼权。及提举官假故,亦转运司承例兼权。欲乞提举司阙官处,令提点刑狱兼权。”
“如廨舍稍远,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主管官就便提辖。”
“其提举官时暂在假,亦委知州或主管官权本司文字。”
南渡后,东南地区,常平、茶盐两司合而为提举常平茶盐司,主要负责中央财赋主要来源的茶盐专卖及其所得。
故王应麟言:“神宗始分天下之财,以为二司。转运司独用(主)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其余财利悉收于常平司,专掌其发敛,储之以待非常之用。”
清楚地揭示了转运司与提举司在财赋方面分别代表的地方与中央的身份。
因此宋代的路制,经五代时期的孕育,至宋初实已具备高层政区的特质。
就转运司路而言,宋初已将“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又节次以天下土地形势,俾之分路而治”。
然路是宋王朝不愿设而又不得不设的产物。
它不能割断历史,不接受五代制度,此其一;再者,它拥有州府军监300余座,必不能由中央政府实施直接治理,此其二。
因此,因仍自然之理,在州郡之上,设置高层政区是势在必行之举。
然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唐亡于藩镇的教训,不能不引起赵宋统治者的警惕,因此它极不愿设置高层政区。
故北宋时除三路、广南、湖南等沿边地区及京东、京西等腹里地区外,始终不设安抚使,东南地区各路的钤辖司更是时设时废,不常厥制。
南宋时,遍置安抚使,但其实有名无实。
所有这一切施为,与唐前期废除都督制,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然高层政区又不能不设,于是,遂创立了具有兵财分治特色的地方军政管理体制,创立了与前代迥异的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路和高层地方政府路级诸司,以贯彻“制军、给食”不可通而为一的治国原则。
遂在借鉴唐末巡院制度的基础上,创立转运使更互赴阙、以备延见询问的制度;遂有“监司互察之文”与互申之制。
这一体制完美地体现了宋朝“异论相搅”、“丝牵绳联,总合于上”的治国原则。
惟其不愿设,故又令州军直属京、州得专达。
这表明宋朝是在借鉴唐前半期的州县两级地方行政建制的做法。由于唐朝前期的道是依据山川形势划分的,是地理区划。
因此,它实现的是州县二级制,州郡有专达之权。
但安史之乱后,方镇体制下的道州县3级制业已形成,州军直属京与州得专达之制已名存实亡。
据白居易言:“今县宰之权受制于州牧,州牧之政取则于使司,迭相拘持,不敢专达,虽有政术,何由施行,”210就反映了这一史实。
宋恢复州军直属京及州得专达之制,就是借鉴唐制以实现越级控制的。
更有甚者,至责令州军监察监司。
到了太宗淳化三年正月戊午,“诏诸道转运使自今厘目的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者,所在州府军监,每岁终件析以闻”。
藉此,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以箝制高层政区。
应当肯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1项防止地方高层政区分裂割据的有力措施。
为了避免方镇割据的前途,彻底解决兵权控制问题,宋王朝还实行了各州节制屯驻军马这样1项措施。这1点也是得益于唐人。
宪宗时,忠于朝廷的横海节度使乌重胤,在总结与方镇割据势力斗争的成功经验时说:“河朔藩镇所以能旅拒朝命六十余年者,由诸州县各置镇将领事,收刺史、县令之权,自作威福。”
“向使刺史各得行其职,则虽有奸雄如安、史,必不能以一州独反也。”
“臣所领德、棣、景三州,已举牒各还刺史职事,应在州兵并令刺史领之。”
此后宪宗时,推广此项经验,所谓宪宗中兴之功,实与此相关。
因此,两宋立国300余年,除熙宁(1068年-1077年)建将兵法以来、变法派掌权时期外,基本上都贯彻了这项原则,诸军所在“以守臣节制”,县“有戎兵”则知县、县令“兼兵马都监或监押”。
总而言之,宋朝的路州县3级地方行政制度,是在借鉴唐朝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建立起来的。
它尽管存在着许多弊端,但主流是好的。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对后世地方行政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当然,其实如果非要追根溯源的话,还是要说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制度,其实也很有意思,所谓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是我国历史上的春秋(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和战国(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时期。
平王东迁,周天子的“共主”地位已经名存实亡,各诸侯国不仅不服从“天子”的命令,有的甚至侵夺王室的土地,政治上的尊卑等级界限被打破了,原来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实际上变成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了。
以秦、晋、齐、楚、越等为首的大诸侯国相互兼并称霸,故争此起彼伏,最后形成楚、齐、燕、韩、赵、魏、秦七强并立的局面,它们各自为政,不相统属,相互之间的兼并战争规模越来越大,最后由秦兼并了六国,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统一。
在这期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中国历史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这其中主要表现在:第一,疆土的扩大和民族大融合。
要知道夏商周三代分别是由夏族、夷族、戎狄族入主中原而成为天下“共主”的,因夏族影响较大,自称为“诸夏”,将远地异族称为蛮、夷、戎、狄。
异族与天子之国之间只是一般的羁属关系,因此,当时的活动面积实际上只限于黄河流域的山东、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几省。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