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章 详情-《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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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个土司之间往往因为争夺土地、人口、财产,绎常混战仇杀,“一世结仇,几世不休”,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张琦、周万雄率兵出境,杀死巴余县应捕刘聪、火甲罗延瑞、吴鲜九数人,掳民百余家。

    1657—1662年(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杂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与瓦寺土司曲翊之间争斗,互相之间劫堡断桥,杀戮汉、羌人民,掳掠男女为奴,致使地方声息不通。

    明末清初,百户土司与卯洞土司力争夺人口土地争战不息,达数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抢掠保靖民财,焚掠村庄60余处,抢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寻衅仇杀,贪暴不仁,民不堪命”。

    容美土司向九霄每当外出,“民皆闭户,鸡犬无声”。

    土司内部因争袭之事而互相争斗亦累累发生。

    广西恩城州上司岑钦在明弘治年间先与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杀,后又杀了岑应父子,不久岑钦父子又被岑应之弟接所杀,相互争袭仇杀多年。

    这种仇杀纷争,使人民遭殃,严重破坏了生产。

    土司制度的这些腐朽落后性,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统治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愤怒,因而各族人民对土司的统治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断反抗斗争冲击下已经摇摇欲坠了。

    可见,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民族政策,是在适应这些地区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是先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下来,然后创造条件,实行改土归流,最后彻底废除土司制度。

    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它的腐朽性、落后性、不适应性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了,改土归流的条件日趋成熟。

    所以上面说的改土归流是在两大历史背景之下进行的:

    土司的存在已逐渐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的障碍自16世纪以来,各地土司的割据、抗拒朝命,使中央王朝越来越难以制御,这就直接影响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深入和稳定,更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行政区划统一、完整的障碍。

    最初的土司统治制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无力进行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较多的地方割据性质,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这种割据性越发突出了。

    土司们“各长其长,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

    民也”。

    世代领有其土其民其军,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设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统治机构。

    如云南车里宣慰使司的统治机构,宣慰使(土司,傣语称为召片领)有似皇帝,宣慰司署有如中央王朝的国务机构,设有大小官员30余人,司署议事庭的4个官员(4大卡贞)犹如中央王朝的宰相。

    宣慰使的嫡亲兄弟犹如亲王,分封到各勐为土司(召勐)的犹如诸候,宣慰使派到各地的波郎则是钦差大臣,各勐以下的陇、火西、村的叭、鲊、先头人则是各级地方官员,这俨然是一个独立的封建小朝廷。

    “虽受王朝爵号,实自王其地”。各土司往往占有数十、数百上千里地方,并拥兵自恃。

    土司便以此为资本,邀功请赏,扩大割据势力,专事劫杀。

    鄂尔泰在奏疏中说:广西“思陵州土司邓横,强暴恣横,积恶多年??聚集凶徒,专事劫杀”。

    四川西阳土司擅自设5营、副将5人、守备5人、千总20人、把总40人,衙门大旗书写“崇文振武”4个大字,地分12里,恣意征派。

    而且土司抗拒朝命的事也时有发生。

    像是四川乌蒙土府“自康熙五十三年(1714)土官禄鼎乾不法,钦差、督抚会审毕节,以流官交质始出,益无忌惮”。

    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自造官室,自造武器,抵抗清军,违抗朝命。

    包括土司为乱之事更是史不绝书,然而由于这些土司的违法行为有世袭的特权,又无革职削地之罚,更使这些上司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是为封建朝廷所不容。

    因此土司的这种封闭性、割据性不仅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实行统一行政区划的极大障碍,而且还严重地阻碍了各族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很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见废除割据一地的土司统治已势在必行。

    还有就是经济基础的变化促使上层建筑随之引起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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