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买宋》
第(2/3)页
江程地理图籍中所记载的山川形势、道路走向、风土人情等本就是间谍所需窃取的情报内容之一,如果让此类图书流传于世,那么外国间谍将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获得重要的战略情报。
举人程文之中多有对时政的议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当朝的一些弊病,将举人程文公开发行无异于将自身的弱点暴露在敌人面前。
而当代史本就是记载当代之事,其中关于国家政事的纪录极多,传到境外,必定不利于国家安全。
总体来说,宋朝政府在限制边防机要图书的发行与流通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措施。
第一,限制图书的传布与刊行。
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的图书不准写录传布,国史、实录和诸戏亵之文一律禁止雕印;第二,加强边境稽查和防范的力度。
对私贩边机图书者处以严惩,以切断情报向外传播的中间环节。
第三,加大审查与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有关边政机要文字的刊印。
在书籍印行刊布之前,必须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查,详究有无事干军机政务情报机要文字,只有审查通过,才可以刊行。
而除了这些防范措施外,还有就是细细的讥察奸细。
因为维护国家安全,抵御敌人的侵略并讥察奸细,防止国家机密外泄,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国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大家都知道,宋朝边患迟延不息,所以此项任务尤其显得重要和必要。
宋朝时为了严防敌方奸细进入宋境刺探情报,多次下诏命令边关讥察、捕捉,并严立刑赏,让沿边军民时刻提高警惕。
像是宝元元年(1038年),诏有能捕元昊所遣刺探事者,赏钱十万。
庆历六年(1046 年)十二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抚使夏竦言。
“河北沿边安抚司乞沿边捕盗官吏,如北界贼人深入近里,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来界内,守把巡拦人辄敢取财物不捉送官,从违制论,若收捉时器伏斗敌,即许御捍。”从之。
皇祐二年(1050 年),诏河北转运司,沿边四榷场,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当重赏之。
皇祐三年(1051 年),管勾国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事者,请以军法论。在驿诸色人犯者,配流海岛。”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诏令沿边居民三家至五家合为一保,不得舍匿奸细及亡背之人,如敢隐藏或同谋该诱过致资给,并听保中捕告。
应外奸人,若获一人赏钱三百千,内奸出告一人,书生举子,依外奸给赏钱,仍补茶酒班殿侍。
其余告获皆赏钱百千,即保内知情不告,减罪人一等,配千里外牢城。
余保人不觉察,亦行严断。
熙宁七年(1074年),诏:“五路缘边州军及大城寨居人,依乡村法团社立保甲,更不教阅,专令觉察奸细,告获一人,赏钱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奖。令监司点校、司农寺详定条约以闻。”
崇宁元年(1102 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京师从来西北细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后如有能用心缉捕、勘鞫得实,支赏钱三千贯,白身更与补三班奉职,官员并与改转。”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并行货易,其钱桩管,止充上项酬赏。”
同年七月三日,枢密院言。
“访闻河北、陕西、河东路日近甚有外界奸细之人伺察本朝事端。”
“访河北、陕西、河东诸司辖下州军城寨应干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
“如能用心缉获,勘鞠得实闻奏,支赏钱一千贯文,白身更与三班借职,官员、将校比类迁转。”
“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之人,如能告捕得获,与免罪外,亦依此推恩。”
以及加强自身的保密防范措施。
宋朝长期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对峙的现状,使得宋廷特别关注有关边防军机的保密问题。
为了防止外国间谍的窃密,上至朝廷下至沿边州军,均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条例。
宋政府规定,臣僚奏言,凡事关“要速机密”,一律“实封其公文”;“诸军马粮草数,及事干机密应行文书”均须实封,否则,“杖一百”。
并且,宋朝的“赦书、德音,州以黄纸印给县、镇、寨、乡、村晓示,非外界所宜闻,而在缘边者,并密行下”。
对于沿边上报的相关机要要求“本州实封,呈诸官员,若事涉机密,不为遍示”。
政和七年(1117 年),进一步规定“边防谍报,至重至密,动系机要,间不容发。
近闻沿边每有探报,不论轻重虚实,互相关报,诸司喧传誉播,增缘百出,显有泄露,实于边防有害。
自今探报,除闻奏外,更不得报诸司。
谓如转运、提刑、提举、廉访等司之类,如有著令,并行冲改,或擅辄取索,及违者,论如违御笔法”。
崇宁五年(1106 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
“近者帅臣上通封表疏,有言及边防机要者,显言哗众略无顾忌,万一或有散落,所系重大。”
“伏望圣慈严赐戒勑,今后应干边事自非实封陈奏,不得妄有称述,所贵朝廷机事增密,人之所谨。”从之。
宣和七年(1125 年)殿中侍御史胡舜陟言。
“三省枢密院腾播于天下大书文移处处有之,安知其无奸细传达于敌庭,凡有措画动辄知之,彼必死所以应之之道,我能制胜乎?”
“臣愿陛下密诏将帅严防武备,勿为所误。”
为此,南宋政府还专门下诏:“三省密院凡事属兵机勿得降出。”
到了绍兴四年(1134 年)十一月庚戊,诏:“应漏泄边机事务,并行军法,赏钱千缗,许人告,令尚书省榜谕。”
因“监察御史田如言,机事不密则害成,比来未行一事,中外已传,皆由省吏不密所致”故。
淳熙二年(1175 年)十月十五日,诏两淮州军及帅臣监司并驻剳御前诸军,应有事干边防军机文字紧切事宜许具奏,并申三省枢密院不得泛滥申发或作剳子具报他处,如敢违戾具职位、姓名取旨重作施行。
不仅如此,朝廷还多次下旨沿边州军加强军机的保密工作。
景德三年(1006 年),诏河北转运司及诸州军,每诏敕事关机宜事者,谨密行之,勿付胥吏,致其漏泄。
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密谕边机之事,“只令知州军与逐处通判、钤辖、都监商议施行,其余官员使臣,不得辄有干预”。
天禧三年(1019 年),河北缘边安抚使知雄州刘承宗言。
“北面有密报事宜,其通判官以下,勿复参闻。”从之。
熙宁七年(1074 年),诏诸路缘边州军,应边军机地界不下司文字,并于长吏厅置匮封锁,编目录申安抚、总管、安抚使、都总管到任,具交割事目,申枢密院逐房掌之。
宋朝的反间谍措施从交通管制到限制人员出入境,从频繁的发布禁书令到规范图书出版制度,从讥察奸细到设置保密条例,对凡是可能涉及泄露机密的途径都做好了防范工作,可谓事无巨细。
要说明,宋朝如此小心翼翼的做法并非是一种胆小怕事的表现,相反,它正说明了宋朝对于反间谍的重要性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由此,纵观整个宋朝历史,间谍活动数量之多、质量之高,是宋朝以前所有朝代难以相比的,这同宋辽西夏金元时期不断的军事斗争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这一时期不仅出现了众多间谍活动,而且还产生了不少用间高手。
正如前文中所列举的,在宋朝,用间已不仅仅只是边臣一种御边对敌的重要手段或纯粹的个人行为,它已经演变为一项职责。
在用间的问题上是否称职,甚至成为了这些守臣升降的标准之一。
大量的间谍实践活动为间谍理论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