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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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当然是物质奖赏了。

    给与重金是最常见的一种奖励形式。

    既然重赏,那么就需要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奖赏有功的间谍。

    这份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赋税,据史料记载:“太祖时,以李汉超为关南巡检使,捍北虏,与兵三千而已。然其齐州赋税最多,乃以为齐州防御使,悉与一州之赋,俾之养士。”

    二是官库,王安石曾说:“雄州有官库,专给用间。”

    三是度僧牒,熙宁七年(1074    年),降度僧牒三百,与定州安抚司充训练义勇、保甲及募刺事人之费。

    四是回易,熙宁八年(1075    年),河北缘边安抚副使沈披乞钱五万缗收息酬觇事人,诏赐万缗。

    元丰元年(1078    年),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乞以本司回易库抚养士卒等本钱别置库,不得杂公使钱,从经略司变易,止充抚养士卒及赏觇事人。

    五是朝廷特别支出,元丰四年(1081    年)为了加强沿边的情报工作,宋神宗专门令三司拨银千两、金百两给知雄州刘舜卿用于间谍支出。

    政府对间谍的奖赏标准是,人给钱三千。

    如政府官派间谍“缘边州军主管刺事人……人给钱三千”。

    普通百姓将外来间谍“用心缉捕勘鞫得实,支赏钱三千贯”。

    北界探事百姓因编造假情报骗取政府三千赏钱而被斩。

    可见宋朝政府的惯例是每条情报三千。

    如果有特大功劳,政府也会以授予官职作为间谍的奖赏。

    当然,除了物资的奖赏外,有功的间谍往往都可以获得加官进爵的机会,这比纯粹的物资奖赏更加吸引人。

    在宋朝,间谍因任务完成而加官进爵的事例不少。

    皇祐二年(1050    年),河北人张用为奉职,张显、王昇并为三班差使殿侍。

    原因是,河北沿边安抚司言用等各捕得两地供输人冯均,常往来边郡探事,以报契丹。

    熙宁八年(1075    年),治平寨蕃部阿克节探报西界人骑烧劫投汉蕃部有实,诏补阿克节为本族副兵马使,仍赐绢二十匹。

    元祐元年(1086    年),泾原经略司言西界蕃部哩博晋巴投报西界贼点集得实。诏:哩博晋巴与都虞候,仍于近里族分住坐。

    绍兴五年(1135    年),登州文学吴敦礼特许参选,敦礼以布衣为沿海制置使郭仲荀遣往高丽,伺敌中事,得其报以归,故录之。

    同时,对于那些因身份暴露而不得不逃归宋朝的间谍,宋朝政府不仅会给与他们一定的官职,而且通常会将他们安置在远离北部边界的江南,以保障他们的安全。

    皇祐元年(1049年),定州路安抚使韩琦言:“边人严政者,尝使刺事契丹,今其家忽为契丹捕去,必尽遭屠害。乞补政为三班差使殿侍。”从之。

    至和元年(1054    年),补易州民李秀为三班差使殿侍。

    始,秀为雄州刺事,有边民遁入契丹以告秀,秀畏罪乃求归,特补之。

    嘉祐五年(1060    年),知雄州言:“幽州人杜清自来与雄州探刺事宜。今事觉挈家来归,请补外州一教练使,给良田数顷,仍以月奉赡之。”从之。

    元丰元年(1078    年),定州路安抚司言:“北界人于惟孝因传达边界事,为北人收捕甚急,今乞归明。望朝廷悯其累报北事,及尝告捕北界刺事人李景等,特推恩。”

    诏于惟孝与三班差使,充江南指使。

    元丰二年(1079    年),录北界归明人武备为下班殿侍、江南东路指使。备尝为边臣伺敌中动静,事泄,惧罪来归,故录之。

    同年十二月丙辰,录北界人翟公瑾为三班借职,差江南指使。以定州路安抚司言,公瑾屡泄契丹事,惧祸,挈妻子来归故也。

    元丰七年(1084年),雄州主管觇事人马杰探报北界事有验。诏与三班差使。

    被赏官的间谍多为平民。

    三班差使、三班借职、殿侍等虽为无品武阶,官职很小,但毕竟通过政府的特别奖赏,这些昔日的间谍已经完成了由民到官的转变,社会地位和角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对于那些曾身处敌境的间谍而言,如今的他们不仅再也不用惶惶度日,而且拥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固定的收入,从此可以安全、平静地生活。

    这是政府对于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员最好的奖励。

    此外还有精神奖励。

    的确,在宋朝间谍史中,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在国史中为间谍立传。

    这标志着间谍已经得到了统治阶层的完全认可,并被作为忠义的表彰来激励后人。

    《宋使·忠义传》中就为间谍姜绶留了一席之地。

    据《宋史·姜绶传》记载,姜绶是处州人,当金兵进犯京师时,内外不通消息,他以忠诩郎应募,带密信赴南京调兵支援京师,但出城后被金兵捕获骂贼而死。

    《金史·忠义传》中也记载了间谍张顺的事迹。

    张顺原为普通士卒,后应募侦察敌人的兵势,并通告城中被围将士救兵将至,在其潜到城下时被俘,俘后还大声告诉城内救兵将至,结果被乱刀砍死。

    有奖赏的话,当然也少不了惩罚措施了。

    因为间谍情报活动除了危险性高外,还是一项保密性极强的职业活动。

    一般来说,离开了保密,就谈不上间谍情报活动了。

    故《孙子兵法·用间》篇中云:“事莫密于间”,并强调重惩泄密者“间事未发,而先闻者,间与所告者皆死”。

    宋朝统治者对在间谍情报活动中“泄密”、“窃密”者的行为给与了严厉的处罚。

    宋朝军法明文规定:“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吏卒与贼私相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仍没其家财”。

    对于官吏的泄密则有另外的惩罚措施。

    根据所泄机密的等级不同会有轻重不等的处罚措施,如事关朝廷机密“诸听探传报泄露朝廷机密事若差除(差除谓未出尚书省枢密院)流貳千伍伯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並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一般的情报“诸发运监司、经略安抚总管钤辖司人吏漏泄本司公事,杖八十;重害者加二等(重害谓机密事若奏劾徒以上罪及措置之类)”;若是直接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则要被处以极刑“诸以国家事宜若重害文书及干边防报化外者绞;未通报减一等,配二千里以上,並奏裁许人捕”。

    对于提供虚假情报的间谍直接处斩,“觇候谬说事宜更相推托及漏泄者斩”。

    熙宁六年(1073    年),“斩两地供输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原因是王千为冒领赏金而放火焚烧日沟驿庙。

    至于情报传递体系,由于间谍情报必须绝对保密,万一稍有疏忽,泄露军情或贻误军机,都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为了达到情报的快速、准确传达,宋朝主要采取了两种传递方式。

    一是烽燧传递。

    烽燧,也称烽火台、烽台、烟墩、烟火台,是古时用于点燃烟火传递紧急情报信息的高台,系古代重要军事防御设施,最古老但行之有效的土电报。

    最早利用烽燧传递情报的记载是《史记·周本纪》:“幽王为烽燧、大鼓,有寇则举烽火。”

    《墨子·号令》篇对烽燧作出了专门的解释:“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无厌逮。”

    文中的“卒候”即我们说的间谍。

    由于这是一种快速而简单的方法,因此,直到宋朝,烽燧依然被视为重要的情报传递方式之一。

    宋人认为,“烽燧,军中之耳目,豫备之道不可阙也。”

    对于烽燧的作用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根据《武经总要》的记载,宋朝的烽台多建于“高山四望险”之所,在没有山的地方就在地域开阔之处设置。

    烽台一般“高五丈,下阔三丈,上阔一丈,形圆,上建屋覆之,屋底径阔一丈六尺,一面露出三尺……四壁开四望贼孔,及安火筒”,以蒿、艾、狼粪、牛羊粪为燃烧材料。

    每烽安排六人看守,其中五人称为烽子,职责是轮流观望周边动静,还有一人相当于队长被称为烽帅,专管文书、符牒传递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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