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文章总结的第二种腐败情况,那就是有些基层干部违反纪律入股煤矿。 文章通报了有两位,以为是阳州某县经贸局的副局长,私自与他人合伙,开办煤矿。 没办法啊,这县经贸局的副局长,虽然是个副科级干部,可是当时《煤炭经营资格证》那可是在经贸口上管着呢。 您想啊,有这位入股,不是办啥事儿都好办吗? 这么着入股了,不过这已经是2008年煤矿机械化改造之前的事情了,是个30万吨的小煤矿。 本来也查不着他,可是这煤矿2007年的时候发生了一起透水事故,死了4名井下工人,这大股东说是瞒报,他还参与了。 这个胆子大的。 不过在煤矿高额的利润面前,一想到上报之后停产好几个月,那得损失多少钱啊,所以一咬牙一跺脚,也就给瞒报了。 可是后来就有人给举报了啊。 话说天下哪有不透风的墙,这些人怎么就不明白这些个道理呢? 这一查,查到这位头上来了。最后查定出了,他自己就是实际出资人。 所有情况均没有向组织做过任何汇报和说明。 最后给与的处分是:双开——开除D籍,开除行政职务。 而且所有收益全部没收,你说你这是图了啥了。 还有一位,是新洲某县的一位派出所所长。 当时是有一位私人矿主手头没钱经营了,这位派出所的所长在银行认识人,帮这位搞来了一部分贷款。 依着这贷款,算是入股了。 2008年这座小煤矿关闭了,但关闭之前,这位也挣了一部分钱。 可是煤矿关了,贷款也还了,按说没啥事儿了。 可是这位办理银行贷款的工作人员出问题了。 这位派出所所长当时办理的贷款,是违规的,这就又把这位所长给牵扯出来了。 一查,获利也有一两百万。 和上面那位一样,所有获利全部没收,最后还给了一个D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三种情况,直接就是侵占和挪用公款。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