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扼杀还是窒息(5)-《昆虫作证谁是真正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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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伟自然不认同沈渊的分析和推测,他说道,“如果真如你所说的凶手是捂住嘴和鼻子窒息死亡,说明力的作用点就在嘴和鼻子上,也就是说颈部没有相应的作用点,那么,颈部的斑点该如何解释呢?”

      “你质疑得没错,单纯性窒息死亡的话,被害者颈部的确看不到出血斑点的存在。但我的分析并没有否认凶手有扼脖行为,毕竟脖子上的扼痕依然存在。另外,窒息过程中,被害者并不是立即死亡,在渐渐失去生命的过程中受害者同时在不断地挣扎。被害者在挣扎过程中,压力会自动地传给脖子,脖颈上同样可以产生出血斑点。”

      关于这一点,一直在旁观察的罗珲发言说,沈渊分析得有理有据。而刘志伟因一时未找出更好的理由来反驳,默言着没有回应。

      此外,解剖尸体时,在尸体的眼皮下和颈部收集到有数团蝇卵,蝇卵约有10%已孵化为一龄幼虫。

      刘志伟说,考虑到颈部有明显的扼杀痕迹,他在解剖被害者尸体时仅对受害者的颈部和胃部进行了解剖。解剖颈部,主要是取得扼杀后的病理学证据;解剖胃部,主要考虑是否可以用胃内容物推算被害者的死亡时间。他介绍着说,我们吃进的食物90%要花两至三小时从胃中排出。因此由死者胃内的食物状态,可以判定是否为进食几个小时后死亡。有时根据食物的特征还可判断在什么地方吃的饭。解剖的结果仅只发现一点未消化完的苹果渣和一条可能来自果肉里的很细小的虫子。

      所有这些蝇卵和虫子被保存在一个专门的小瓶子内。

      在这次案子中,凶手与被害者认识,凶手杀人动机目前不明。这是大家一致的看法。

      丁威接着介绍了目前查到的受害者的资料:受害者大约三十五六岁的年龄,个子一米六二,体重75.3公斤。尸体是在长沙市南郊一栋独立的楼房被发现,平时一个人独居,是个在性方面极为开放的女人,情人颇多。死者身份已查明,名叫阿霜,是楠木县济州镇人。离被害者所居住的楼房大约两公里之处,被害者经营着一家规模有二十来个员工的丽足足浴店。说明一下,这个店处于离高铁站大约两个公共汽车站距离,平时客源不错。被害者最早是在一家酒厂上班,与一位酒厂工人结了婚,后来到长沙县崂山宾馆当了服务员,在那里认识了一位叫陈欢的房地产商。之后被陈欢包养了起来。包养事件直接导致被害者与老公离婚。陈欢是一个有妻室的人,但妻子一直未能生育。陈欢包养的最初目的想让阿霜能为他生个小孩。为此,陈欢不但为了她在长沙南郊买了一块地建了一栋楼房,还开了一个丽足足浴店送给她去经营和打理。阿霜的老家有一个行动不便的母亲。还有一个长期在外打工的妹妹,叫阿霖。她和妹妹阿霖之间关系不好,两人之间没有来往。案子发生后,公安方面联系不到阿霖。母亲被接到长沙公安局确认尸体后就住在了被害者生前所居住的楼房。母亲对女儿在外面的情况一概不知,不过每个月她会接到两个女儿寄来的共计三千块生活费。

      报案人是租住在受害者隔壁房的一位中年女子,叫刘丽琴,在被害者经营的丽足足浴店上班。被害者是她的远房亲戚,也是她的房东兼老板。被害者生前平时喜欢和不同男人来往,平时足浴店的琐事如收钱、记账都是叫刘丽琴帮着管理。在受害者失踪之前的一些日子,刘丽琴几乎每天能见到被害者出去买菜、逛街,一周之内偶尔会看到她去店里一两次。但后来大约有好几天未见到她,以为是出去旅游去了,或者新结识了哪位男人,一起出去玩了,所以没怎么放在心上。但后来足浴店来了一个新人,需不需要录用需要经过被害者同意。这时打她手机才发现她手机不能打通。于是,她向附近的沙露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到房屋门前,发现没有人开门,便强行破了铁门进去,结果发现被害者倒在大厅门边死亡多时了。大厅的门是由室外进入室内的必经之道,案发之时门未关。

      “所有的信息就是这些。由于凶手具有极高的反侦查能力,作案手段极其专业,加之被害者在社会上接触的男人较多,关系错综复杂,所以,此案查起来一定困难重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确定受害者的死亡时间。只有确定死亡时间后,才能再去找现场的可能目击者。现在我们寄希望的就是这些昆虫了。”丁威将装有昆虫的瓶子递给了沈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