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婆媳法盲生怨怒-《法律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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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警察拿着鉴定结论来到医院,分别向这婆媳俩宣布了鉴定结果,并告诉她们:“根据这个鉴定结果,你们俩人都构成了犯罪。待到你们出院后,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久,婆媳俩分别出院了。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婆媳俩都构成了伤害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二人是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李鑫搬回了娘家居住,和张明明正式分居了。

    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以后,张祥和儿子来到律师事务所请一位沈律师为于丽做辩护人。李鑫的父母则聘请了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辛律师做辩护人。

    沈律师了解案情后,对张祥和张明明说:“这个案件我可以代理,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受害的双方都有责任,此案在刑事辩护中,我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为了促进双方的相互谅解,我想对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相应的调查。不知你们是否同意?”

    张祥和张明明商量一下后,说:“听律师的,能谅解最好。”

    沈律师经过调查后认为:婆媳大战,积怨颇深。双方均有过错。

    原来,张祥与李鑫的父亲是同门师兄弟,二人处得很好,两家人也经常走动。张明明和李鑫从小青梅竹马,处得也不错。当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时,两家老人一搓合,事就成了。

    李鑫从小娇生惯养,脾气爆燥,是一个什么事情也不肯受委屈的人。张明明打小就比较老实,从不愿意与他人争论短长。二人结婚以后,阴盛阳衰,李鑫处处咬尖,对张明经常保持着高压状态。

    婆婆于丽看不惯,就说了儿媳几句。谁知,这一批评不要紧,这娘俩就结下了仇,隔三差五两人就会吵上一通。

    邻居说:这婆媳两人的矛盾由来已久。婆婆于丽有封建家长思想,认为儿媳进家就应该听婆婆的。一个当媳妇的,总压着男人一头也太不成样子。所以,婆婆总想把儿媳矫正过来。

    李鑫从小以我为尊,进了婆婆家,这个习惯仍然保持着。时间一久,这当婆婆的就对儿媳产生了不满情绪,李鑫也难免与刚强的婆婆发生冲突。

    另外,于丽没有工作,李鑫视婆婆为家庭负担,经常劝丈夫分家另过。一来二去,这婆媳两人经常发生争执,也曾经动过手。不过象今天动刀子还是第一次。

    沈律师在查阅案卷、分析案情之后,认为:从二人冲突的现场来看,伤害行为发生在于丽的房间,打碎的花瓶也是于丽房间的物品。虽然二人对相互伤害的过程诉说不一致,也无目击者证实。但从二人的伤情来看,于丽向公安机关陈述的事情经过符合双方的伤势情况。即李鑫举刀伤人在先,如果李鑫不是提刀伤害于丽在先,伤害的现场就不可能发生在于丽的房间里。

    李鑫小腹被刺伤的部位较低,符合于丽坐在床上被动防卫的特点。也就是说,如果于丽是站在地上和李鑫对打,则剪刀伤害李鑫的部位应该在上腹或胸部,不能在小腹部位。这说明:于丽被砍伤时正坐在床上做针线活的陈述,与李鑫伤情鉴定结果相吻合。

    于丽头顶部的刀伤部位,属于从上向下的砍伤。也就是说,只有李鑫是站立的,于丽是坐着的时候才会发生这样的伤情。而于丽胸、腹部的两处刀伤,符合其身体已经倒在床上遭受砍击的特点。这说明:于丽的三处刀伤均是在被动情况下被伤害。当时于丽手中有剪刀,其顺势刺向李鑫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其对李鑫的伤害后果最多是防卫过当。

    基于这个判断,沈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对于丽和李鑫相互伤害的事实和过程重新调查,并建议法医对二人的伤是如何形成的重新分析并进行相应的物理实验加以证明。

    经法医重新鉴定之后,确认了沈律师的分析是正确的。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后认为:于丽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

    不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沈律师提出:于丽在婆媳相互伤害案件中属于正当防卫,应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接受了这一建议。

    随后,沈律师又发表了针对婆媳双方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及两名被告及其旁听的朋友们:

    辩护人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进行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并对被告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或是否应当减轻处罚发表辩护意见。然而本案具有特殊性,请允许我发表如下意见,希望两名被告人能够深思。

    家庭中的婆媳关系,是社会上的一个传统难题。在封建社会中,婆媳关系不平等,媳妇没有平等而独立的人格尊严。“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是旧时代做媳妇艰难的生动写照。今天,这种妇女压迫妇女的不良传统已被摈弃。现代家庭中媳妇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地位,婆媳关系已成为平等的人际关系。但目前社会上融洽和谐的婆媳关系并不普遍,本案的两名被告其实就属于婆媳关系对立而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

    现代家庭关系中的婆媳关系有其特殊性。它既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血缘联系,而是由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延伸而形成的特殊人际关系。处理得好,婆媳各自“爱屋及乌”,就会使婆婆因爱儿子而爱媳妇,媳妇因爱丈夫而爱婆婆,双方关系就会融洽。如果处理不好则婆媳之间会出现矛盾或引发冲突而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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