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1章 骑兵难题(上)-《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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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直至魏晋,“天马”就取代了本土马种。此马同侧的两蹄为同一方向,这种步法称为“对侧步”。对侧步能够极大地减少骑手受到的来自地面的冲击力,但对马的智商要求极高,须经过严格训练方能达到,一旦练成,有些马能遗传给后代。
在唐代,不论是挑选良马的“相马术”、管理马匹的法律《厩库律》,还是国家设立的兽医机构,都达到了空前的完备程度。根据《唐六典》记载,马政机构太仆寺设有兽医6oo人,兽医博士1人。中央的兽医人数之多,在唐代以前是罕见的。在这样全面的呵护下,唐代马匹的数量之大,达到秦汉以来的最高峰。
马政是政治的一部分,唐代的兴衰,也与马息息相关。唐太宗称帝后,生恐别人仿效玄武门政变,便特地挑选出忠心耿耿、经验丰富的亲军骑兵,专职守卫玄武门,这支劲旅史称“北军”。而中唐以后,被后世诟病的宦官之所以能专权,其根本原因也于宦官掌握了北军大权。
而唐代宦官势力渗入北军始于盛唐,其中又以掌握马政为其开端。据《新唐书》记载,武则天为防备李唐宗室复辟,特命亲信的宦官任“飞龙使”一职。“飞龙”是唐代御马的尊称,匹匹皆是世所罕见的良马。从此,宦官开始掌握马权。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历任皇帝的废立都与宦官有关,包括唐玄宗在内,共有4名皇帝死于宦官之手。晚唐宦官之所以长时间随心所欲的弑君干政,恰恰在于他们通过马政控制了最精锐的骑兵。
唐朝马政的衰落,事实上也是《厩库律》的执行力度低下的体现。
《厩库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厩库律者,汉制九章,创加厩律。魏以厩事散入诸篇。晋以牧事合之,名为厩牧律。自宋及梁,复名厩律。后魏太和年名牧产律,至正始年复名厩牧律。历北齐、后周,更无改作。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厩库律。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
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余条羊准此。
2:厩牧令:“诸牧杂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头论,驼除七头,骡除六头,马、牛、驴、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从外蕃新来者,马、牛、驴、羖羊皆听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驼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骡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与旧同。”准率百头以下除数,此是年别所除之数,不合更有死、失。“及课不充者”,应课者,准令:“牝马一百疋,牝牛、驴各一百头,每年课驹、犊各六十,骡驹减半。马从外蕃新来者,课驹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旧课。牝驼一百头,三年内课驹七十;白羊一百口,每年课羔七十口;羖羊一百口,课羔八十口。”准此欠数者,为课不充。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即是欠二十二,〔一〕合杖一百;过杖一百,十加一等,计欠七十二,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欠三以下未有罪名,欠四笞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余条羊准此”,余条谓“养饲不如法”之类,但余条论畜罪名无羊者,并减马三等,故云“准此”。
新任不满一年,而有死、失者,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准折为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不当者不坐。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坐后人。
3:“新任不满一年”,谓任牧尉、牧长、牧子未满期年,而有死、失。“总计一年之内月别应除多少,〔二〕准折为罪”,谓若骡新从外蕃来,当年听除十二,即是月别得除一头。新任三月,除三头;五月,除五头。余畜,一年准当色,应除数准新任,月别折除分数亦准此。若除外死、失,皆准上文得罪。“若课不充,游牝之时当其检校者,准数为罪”,准令:“牧马、驼、牛、驴、羊,牝牡常同群。其牝马、驴每年三月游牝,应收饲者,至冬收饲。”不当游牝之时,课虽不充,依律不坐。注云“游牝之后而致损落者,坐后人”,谓虽不当游牝之时检校,于后损落,仍得其罪。
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佐职为从。余官有管牧者,亦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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