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1章-《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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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个意义上,张嘉师认为均田制更适合眼下的秦帝国,主要是均田制的核心就是“土地归国有”。』『笔Δ 趣阁WwΔW. biqUwU.Cc
而眼下的秦帝国同样是实行这个土地政策的根本主旨而收取田赋田租。
可以说,除了在一些细节方面需要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之外,秦帝国实施均田制严格来说并没有太大的难度。再者,对于这种土地制度,眼下的平民也不会出现太大的抵触情绪。
当然,会不会因为实施均田制而引相应的混乱,张嘉师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不大。因为在后世,只要有强有力的政策以及相应的配套进行修正,那么这方面的问题事实上也不算是太困难的。
但是一旦出现大问题,那么就不是和平手段能够解决的。
张嘉师虽然在人口方面的问题很是苦恼,甚至是恨不得让秦帝国正式开展“人多力量大”这种生育计划的宗旨,但是一旦出现冥顽不灵的人,他也不会吝啬手中的刀剑。
……
而想要有效实施均田制,对于张嘉师而言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个是张嘉师认为对均田制的稳定实施有着必然作用的定额租制,另外一种则是一个能够有效实行均田制的相应配套。
定额租制可以说是有利有弊,当然按照原来的历史而言,那种租金高的离谱的定额租制对于张嘉师而言,是不可取的。
因为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中,定额租是由分成租制转化而来的。一般说,实物分成租先转化为实物定额租,而后实物定额租改折为货币定额租。
但定额租的出现是很早的。汉代军屯中已有定额租。宋元时代在学田、祭田中已大量存在。
所谓学田,学田是指书院和州县官办学校所用的田地,是我国封建社会学校教育的经济支柱。设学田以赡学的制度,创始于宋代,此后,一直延续到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站——清朝。
学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学校通常设有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管理学田,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学官管理,二是由乡绅地主管理,三是由学校生员管理。
学田的经营方式几乎都采用租佃制,即丈量学田,招徕佃农,确定、收取租额,以佃租的方式收入资金
学田初见于南唐,宋代开始推广。其来源或由皇帝诏赐,或由官府从官田中拨给,或由地方拨款购置,或由私人捐献。宋、元两代学田数额不详。明代学田,按某些州县数额估算,总数当在1o万亩以上。清代按《皇朝文献通考》记载,雍正二年关内十八省共有学田388679亩,至乾隆十八年增至 11586oo亩,增1.98倍。增加最多是湖南省,次为直隶省(今河北省)。各地学田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期。
和民田相比,学田地租较早实行实物定额租和货币租。宋元时,绝大部分学田已采行实物定额租制,仅小部分实行分成租制。至明清,几乎所有学田都实行定额租制。宋代,学田中除稻田外,山地、园地、桑园等已收取货币租,至明清,稻田也多收货币租。从《古今图书集成》所辑录224府州县学田事例看,收取货币租的占54%,货币实物兼行的占13.4%,收取实物租的占32.6%。
以定额租而言,如山东黄县学田租,明代每亩三升四合至二斗之间;清代每亩六升至二斗五升之间。湖南湘潭县学田租,明代每亩七斗至八斗之间;清代每亩八斗五升至一石一斗之间。以货币租而言,如福建,明代万历至明末每亩由o.11两至o.63两,平均每亩o.28两。清代从四川汉州嘉庆年间的事例看,低者每亩收钱 612文,高者文,折中计算为1673文。学田地租剥削率较民田约轻1\/3。
府州县学田由学官,即教授、教谕、教导掌管。书院学田由监院、司事、董事经管。租种学田的人多与地方官府或士绅有联系,或由地方吏胥及士绅把持转租。个别地方将学田直接分配给贫士,许其终身耕种。尽管如此,学田佃种者实际上还是农民小生产者,但较多地摆脱了私人地主式的人身压迫,具有较多的人身自由。
封建政府规定,学田不能出卖;地方志中所列“原额”学田,享有免除国家赋税的特权,但书院田须完纳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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