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4章-《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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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在西南和中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是由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制展而来的,就是任命少数民族的领为土司、土官。授予他们按照当地的传统习惯对所辖地区进行统治的权力.官职世袭,一句话,就是“以土官治土民”。在边境地区,朝廷甚至允许土司保有军队。
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土司世代为官,独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专横不法.对境内人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土司之间为争权夺利挑起械斗或战争,导致生灵涂炭,对朝廷也叛服无常。随着社会的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腐朽落后,废除它已成为必然。
明代既是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同时由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开始制约和削弱土司势力,因此又是土司制度走向崩溃的起点。明朝平定云南后,自洪武至正统年间,采取各种措施乃至战争手段,粉碎了分裂势力麓川引的边疆危机,西南边疆版图得到极大拓展。明朝版图最盛时几乎包括了今缅甸全境,传统的边疆政区体制已不能满足此时的边疆控制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西南边疆的社会展状况,明朝在西南边疆逐渐建立起一套“内边区”与“外边区”分层管理的政区体制,深刻影响了西南边疆的展和疆域形成。
明代编纂的全国性总志及云南通志完整记录了从洪武到天启年间云南的社会情况,无论是《寰宇通志》、《大明一统志》抑或《景泰云南图经志书》、正德《云南志》、万历《云南通志》、天启《滇志》等书,其反映明代云南行政建置均按两种类型分别记载,透视出明代西南边疆政区体制的“内外分野”特征。
现存明代最早的云南通志《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记载云南布政司行政建置曰:“直隶府、州、司凡二十九,外夷府、州、司凡十七。”
值得注意的是,为何云南布政司所辖分别为“直隶府、州、司”和“外夷府、州、司”?
何谓“外夷”?
如该书所载,景泰六年云南政区建置情况为:云南布政司直隶府、州、司:云南府、澄江府、曲靖军民府、寻甸军民府、武定军民府、临安府、广西府、广南府、元江军民府、镇沅府、马龙他郎甸长官司、楚雄府、姚安军民府、景东府、顺宁府、永宁府、澜沧卫军民指挥使司、北胜州、者乐甸长官司、大理府、蒙化府、鹤庆军民府、丽江军民府、金齿军民指挥使司、腾冲军民指挥使司。云南外夷衙门府、州、司:木邦军民宣慰使司、缅甸军民宣慰使司、孟养军民宣慰使司、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司、老挝军民宣慰使司、孟定府、孟艮府、干崖宣抚司、南甸宣抚司、陇川宣抚司、镇康州、湾甸州、大侯州、威远州、芒市御夷长官司、钮兀御夷长官司。
由于明代云南全省均处于西南边疆前沿,则上述将“外夷”同“直隶”对举的政区记载方式,体现出西南边疆政区体制具有“内”与“外”的分野。
《景泰云南图经志书》所录“直隶云南布政司”的政区为十二府、七军民府、三军民指挥使司、一州、二长官司,属于“外夷衙门”的政区有六军民宣慰司、二御夷府、三宣抚司、四御夷州、二御夷长官司。这说明府、州、司等行政区划形式在“直隶”与“外夷”两种分野**同存在,因此政区形式不是分野的基础。然从地理分布格局来看,两套政区分野最明显的是边疆地理态势:所谓“直隶府、州、司”均为云南靠内地区,而“外夷衙门府、州、司”都位于云南“直隶府、州、司”的外围及边疆地区,由此形成直隶府、州、司为云南的“腹里”和外夷衙门府、州、司的“外边政区”格局。
明朝就已经开始酝酿取消土司制度,改为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府、厅、州、县等机构,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直接管理,这种方法被称为“改土归流”。早期的改革是缓和的。如遇到土官绝嗣、土宫之间互相仇杀或叛乱被平定、土官犯罪革职等.当地的土司制度即被废除,改由流官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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