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5章-《定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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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秦国不一样,在阴晋之战惨败之后,秦国甚至是不得不修筑长城来防御来自河西地区的魏军的威胁,可想而知当时的秦国已经无对魏国再次起大规模攻势的能力。
而不仅是这样,由于在魏文侯时期的李悝变法让魏国迅成为战国最强,秦国经此惨败之后,很难有足够的国力单独对抗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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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变法之所以可以让魏国迅强大,其根本就是李悝变法的全面性。
在魏国立国的早期,李悝并不在魏国的权力中枢之中,他曾经担任过中山相和上地守,这两个地方,都是在毗邻秦国的西北边境上。
早年的李悝,曾经多次率军和秦国交战,而他得到魏文侯的赏识,一是因为他的老师子夏是魏文侯的重臣,二则是因为他的变法思想,切中了魏国的时弊。在经历了数年地方官磨砺后,李悝最终成为魏国重臣,开始全面推行他的变法主张。
第一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袭制度,根据能力来选拔官吏,取消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俸禄,用来招募贤才,展生产。
第二是正式废除了中国传统的井田制,采取“尽地利之教”的政策,鼓励老百姓垦荒,废除原本井田制制度下的土地界限,允许土地私有买卖。同时对国家境内的所有土地进行测评,估算国家的土地产量,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按照土地的贫瘠标准,分配给农民土地,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第三是实行法治,建立完备的魏国法律《法经》,对于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最完备的规定。
第四就是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挥军队的作战优势。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兵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
“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由此两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为出点的。《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是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对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出入城。《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为邺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邺天晚城门闭,“因逾郭而入,车遂别其足。“梁车姐“逾郭“即翻郭城墙而入,她的弟弟以为犯禁而被刑。“博戏“即是聚众赌博。假即豭,指公猪。“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称为“妻有外夫“。“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法经》的产生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中华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中华法系的启蒙时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经有着自身的简朴性,这种情况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在《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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