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斩-《汉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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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无法则乱,乱则亡。军无规则散,散则败。国家没有了法律的制裁,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混乱,国家一旦混乱了将会导致灭亡。军队没有军规的约束,就如同散沙,这样的军队一旦上了战场就会战败。
义气,该不该讲;这是一种人生态度,刘永不能去否认他人的人生价值观,也不能说他不对。为义而活,同样,可为义而死。暂且不论是国家大义还是个人英雄的义气。
但当所谓的义去碰撞社会秩序时,就该换一种态度去衡量,这事该用什么样的手法处置,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刘永可以考虑得到的是,假如只处斩眼前这个所谓讲义气,顶下斗殴且杀人罪的人,那么这样的处罚并没有什么效果,因为对于军规来说,讲究一视同仁,军规这两字在军中要有的效果就如同每个人的脖颈上都有一把寒光烨烨的宝剑悬在那一样。让人害怕不敢触犯。,只斩了这一个顶罪的并不能服众,反而有可能会助长这种风气。这样做的有利的一方面就是,宣传了这种义气,并加以肯定。但显然是弊大于利。没有什么效果,对于军队也起不到什么好的作用。对于军队而言,秩序比义还要重要。
相对而言,人为创造的社会是为了更适合人类生活,可以算是所谓的利,人为创造的义,同样是精神上的满足,也算是利的一种。纷纷芸芸的社会有着许多人为创造的东西,我们不能否认,因为存在即是合理。这个合理同样不是平常意义上合理。不可同语。
军规为何存在,是为更好地服务于战斗。更有力地保证于国家的生存,而眼前的义气显然不能做到。相对而言,处斩了全部参与斗殴杀人的士兵,能更好地起到整顿军规的效果。
总而言之,刘永不能否认这种义气的存在,但刘永不能认同它,因为所处位置的不同,刘永站在的位置需要为全军队考虑,为国家考虑,为人民考虑。(扯的好远)
所以,对于眼前这个揽下所有罪的人,不管有没有参与斗殴,斩;其余参与斗殴的人,斩。
为什么参与斗殴的人都要斩首,因为军规有一条规定,所到之处,凌虐其民,斩。至于私出军营的本来按照军规也是要砍头的,但人数众多,站出来虽然才16个人,但肯定还是不止的。全砍是不行的,只能通过斩杀参与斗殴的人来达到整顿军规的目的。再者如果只砍了站出来的十六个人,这十六人肯定不服气,又或者有人不服气。还不如重罚这些人,然后事后再继续调查有没有私出军营没站出来,继续罚,以达到目的。
“你是不是以为这样做,就能替参与斗殴的人顶死了?”
“属下不懂得殿下说些什么,属下只懂得一人做事一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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