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律有明文-《汉魏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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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达瞥一眼杨沛,心说果然是勋是冲着我来的,好吧,杨孔渠你就好好跟上面瞧着,看我来对付这个狂妄之徒。但他表面上对是勋仍然毕恭毕敬,拱手答道:“司直非法官也,或不熟律令,确有其法。”
是勋一撇嘴:“未知为律耶?为令耶?为科耶?为比耶?”
赵达恍然大悟——原来你在这儿等着我哪!
汉代的法律,共分为四种类型:其一为“律”,即由政府制定、皇帝颁布的具有长期性、普适性的法规;其二为“令”,即由皇帝临时颁布的政令,其效力等同于甚至高于律,但缺乏长期性和普适性;第三是科,又称“事条”或“科条”,是指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最后为“比”,即当某事并无明确法令约束的时候,对照近似的案例加以审断——有点儿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不得向胡人输出铁器,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情,但其来源,知道的人便不多了。赵达心说原来如此,你大概以为此为“令”也,而非“律”也,故此可以在时效性方面打马虎眼。因为这规矩是前汉时候就颁行的,后汉就赵达所知,并无再下诏令重申,所以是勋就可以说啦:“前汉之令,如何还能适用于本朝耶?”
想到这里,赵达不禁冷笑,心说果不出我所料,是勋对法律规章所知还是有限啊。确实,汉法非常繁复,别说一般官僚了,即便象杨沛这类法官,也未必都能读全喽。秦人以吏为师,想当官先做吏,而为吏者不通读法典可不成。汉代,尤其是后汉则不同,高官显要都是读经起家的,儒家经典大多能倒背如流,法律……除非职务正好对口,否则谁有空再去学那玩意儿啊。
赵达甚至不无恶意地想到,当初董仲舒老夫子所以提出“春秋决狱”来,是不是就因为他对经典熟,而对法律不那么熟,所以才拿自己擅长的来说事儿呢?
然而很可惜,赵达依旧毕恭毕敬地回复是勋:“禁输铁器,乃律也。”那是律有明文的,不是哪一帝颁布的临时诏令!你这回没话说了吧!
是勋冷眼关注着赵达的表情,虽然这个特务头子始终维持恭敬的仪态,但他眼神略略一转,嘴角稍稍一抽,早就暴露出了心中的想法,在是勋这种善于察言观色的人物面前,根本无所遁形。原来如此,是勋心说你以为我会拿“令”来说事儿吧?可惜得很,关士起设这个圈套的时候,就已经翻查过相关的律了,而即便没有这一出,我早就得到了卢洪的通风报信,你以为我傻的啊,不事先做足了功课,哪儿敢跑这里来与你当面辩论?
他心中冷笑,表面上却只是平静地望着赵达,淡淡地要求道:“既为律也,可陈述之。”倘若是令,基本法律条文全都隐藏在骈四骊六的官样文章当中,要你大段儿背诏书,那是欺负人;但既然是律,一条一条清晰明快,你不可能不会背吧?
赵达当即高声背诵道:“律:‘贾以兵(兵器)、铁、马、钱输匈奴者,当罪。’又云:‘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堂下你们可都听见了,回去也可以去翻翻书,这可不是我临时现编的啊!
是勋点点头:“原来如此。”不再理会赵达,而转过头去再朝向杨沛:“律已明矣,乃可知吴令无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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