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 证据突袭-《读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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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各项诉请!”

    李超带着无可披靡地霸气,将自己的辩论意见详细阐述。听得那两个女人民陪审员连连点头,眼眶都有点发红,显然是同情邹美莲、邓志辉两人的遭遇。

    “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张梁翰压力颇大,李超言辞越来越犀利,先是反驳重新鉴定,再是充分说明原告邹美莲的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接着又阐述了性福权的法律依据,可以说胜诉好似水到渠成。

    可是,那又怎样?张梁翰暗自给自己鼓劲,这个案子他不能输。之前已经败给了李超一次。这次不能再败,否则,连一个新手律师都辩不赢,脸面何在?

    张梁翰长吸了一口气,面色昂扬,大声地予以回应:“首先我方对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必要说明。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起诉前,其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我方完全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至于我方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也是符合法律相关程序规定,完全正当。因此,请求法院受理我方重新鉴定申请。”

    张梁翰说得理直气壮,越说越找到了感觉。

    张梁翰接着大义凛然地继续说道:“我方再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是原告邹美莲应对事故的发生负60%的责任,我方只应承担40%的责任。”

    “医生在手术中并不是用剪刀刺穿原告邹美莲的黏膜,而是针线不小心挂到其黏膜,由于原告邹美莲自身体质特异,会yin太薄,所以针线一挂到,就出现了两个伤洞。由此可见,引起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原告的特别体质,其应负主要责任,也就是60%的责任。我方虽然存在一定过失,但责任不大,只应承担40%的责任。”

    “二是原告邹美莲的各项损失只能按照湘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户籍就是湘南省农村户口,且其在深鹏从未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邹美莲每年春节期间都会从深鹏离开,返回湘南省农村老家过年生活半个月至一个月。这构成了居住期间的中断,其每回家一次,就要重新计算在深鹏居住的时间。以此计算,虽然邹美莲在深鹏总的居住时间有三年多,但其连续居住的时间没有达到一年以上,因此应按湘南省农村标准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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