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非法证据排除-《读心律师》
第(2/3)页
“第二组证据是当晚喝酒的女大学生陈艳的证人证言,其陈述被告人在9月叫她出去喝酒,趁其酒醉开*房与其发生不当性*关系,并且被告人在当晚喝酒前向其说过要灌醉死者,然后性*侵死者。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及预谋。”
“第三组证据酒店服务生证人证言,内容是事发当晚11时20分,被告人找其叫酒,之后被告人往死者所去的洗手间方向离去。证明被告人与死者有过接触。”
“第四组证据被告人当晚所穿外衣上的纽扣一枚,上面有死者指纹。事发当晚,被告人欲图侵犯死者,死者在挣扎中抓下被告人上衣的一枚纽扣,证明被告实施了强*犯罪奸。”
“第五组证据是一顾客的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照片,当晚该证人在对面的凯宾斯基酒店进餐,目睹到死者攀爬到窗上,然后不幸失足坠亡,证明刘菲亚死亡原因。”
“第六组证据被告人本人口供一份,被告人在口供中陈述了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详细经过。”
“此外,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指责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我方补充提交审讯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验伤报告一份,载明其在押期间因摔倒腿受伤,证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腿伤是其自身摔倒所致。”
公诉人交证据提交后,法官说道:“被告人进行质证!”
辩护人张梁翰当即理正气壮地答道:“对第七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刑讯逼供时不在审讯室无法监控,验伤报告也是虚假的,我方稍后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
“对第六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要求予以排除。被告人的有罪口供,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得。根据《华夏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为此,被告人的口供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四组证据,我方已经说明是被告好心搀扶刘菲亚时,被酒醉的刘菲亚无意识地撕扯下来。光凭一枚掉落的纽扣只能说明我方和刘菲亚有过接触,而不能说明到底是如何接触,公诉方武断认为是拉扯中刘菲亚抓取的,但从死者的尸体来看,没有任何暴力侵犯的痕迹,故公诉人的假设不成立。”
“我方要着重指出,老师出于关爱学生,搀扶酒醉的学生合理合法,因此臆断老师有不轨行为,这是荒谬的推理。**一出,举国上下不敢扶摔倒的老太太。如果以我当事人扶过酒醉的学生就断言其有犯罪行为,那么全国上下都不敢扶酒醉的人。”
“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人在出去叫酒时搀扶过刘菲亚,但刘菲亚表示没事后,被告人离开她返回了包厢。这些人的证言也证明了,刘菲亚在坠楼时被告人已经在包厢,这恰恰说明被告人与刘菲亚的死没有任何关系。”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