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章 犯意诱发-《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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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

    上诉人赵翠霞为牟利,非法出售国家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大天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主观上赵翠霞有贩卖野生动物谋利的想法,客观上确实实施了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刑罚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审判长,公诉人发言完毕。”宋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即便上诉人赵翠霞的违法行为受到了他人的影响,但是如果她不存在违法谋利的主观意愿,是不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的。

    大天鹅虽然不是赵翠霞的,但是她参与了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交易,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管她获利多少,都应构成犯罪。”宋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方轶看了看纸上的记录,说道:“针对公诉人的意见,辩护人回应如下: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系被侦查人员诱惑侦查所致。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者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抓捕被诱惑者。

    本案中,上诉人赵翠霞原本系从事饭店生意,偶有收购野兔等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正当商贩,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其有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意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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