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二、本案起因 回到本案,根据贵院提交的证据和案卷材料,本案系煤矿为了发展征用村民土地引起的权利纠纷。 煤矿征用了杜建军所在村组的土地,虽然支付了补偿款,但是杜建军等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进而要求煤矿增加补偿金额,同时还认为煤矿实际多占了村集体土地,应当对多占的土地进行补偿。 从客观上讲,煤矿给村民的补偿标准确实过低,否则煤矿不会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杜建军等村民与煤矿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征用过程中引发的民事纠纷,这种权利冲突在征地过程中非常普遍,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 三、维权 从杜建军等村民的行为来看,杜建军等人曾就煤矿多占土地,侵犯村民权利的行为,提起过诉讼,但是被一审法院驳回了,之后他们又提起了上诉。 由此可知,杜建军并没有蔑视法律的存在,他们具有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 四、危害性 杜建军等村民虽然有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煤矿老板聂震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十五万元,从客观上看确实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但是正如您刚才所说,我们看待案件要从整体上看,杜建军的上述行为,需要结合当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观念进行评价。 当地村民毕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当地村民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我认为,本案的后果不是很严重,情节也不是特别恶劣,危害性不大。 综上,我认为杜建军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方轶道。 蔡检察员听完,觉得方轶说的似乎有点道理,她一时间不知道该如何反驳:“这样吧,您提供一份对本案的意见,我们再研究下。” “好,谢谢您。我已经准备好了。”方轶说着从包里掏出一份律师意见递了过去。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