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刑审2-《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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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录像可知,在当时异常混乱的情况下,情急之中刀会刺到哪里,刺到那个部位,被告人并不清楚。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被刺身亡并不是被告人刻意追求的结果。
三、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事发后,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并不是逃避罪行,而是去了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交的笔录里有相关内容的记载。
被告人被控制后,曾询问过被害人的情况,当听到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非常后悔,几次写信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家属,由此可见,被告人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
四、激情犯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人是在情急之下,突然向前刺出折叠刀。其行为,完全是在强烈感情支配下的,为了自保而导致的犯罪。
五、被告人其情可悯
庭审时,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学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等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无暴力倾向。虽然生活困难,但被告人并未抱怨,也未起坑、蒙、拐、骗及抢夺之心,完全靠自己自食其力。
被告人来到县里卖水果,是被生活所迫,尽管他用尽全力,但其生活依旧窘困,收入微薄。
尽管生活窘迫,但被告人始终保持善良纯朴之心,无论多么贫穷,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为了获取利益而去伤害他人。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方轶深吸一口气,调整了下情绪,这可是一条人命啊。
“辩护人是否已经发表完意见?”主审法官见方轶没有表示,问道。
“没有发表完。”方轶觉得他应该再说点什么,否则心里总是感觉堵着慌:“我的当事人不过是一名卑微的贩夫走卒,在被称为文明的城市里引车卖浆。
作为一名律师,辩护人,我非常想问诸位法官、检察官,当一个人眼看着唯一赖以生存的饭碗被打破,即将走投无路,面对绝境,请诸位将心比心的想一想,你们会不会比被告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作为法律人,我们最终的目标要让这个社会更加的和谐,还是让它更加的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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